参考 Claessens et al(2000),本文研究中的大股东兼任高管包括“上
市公司的高管即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对自然人大股东而言)”以及“上
市公司的高管同时也在大股东单位任职”这两种情况。
本文发现,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股权制衡程度越低,出现大股东兼任
高管的概率越高,暗示了兼任高管可能有助于大股东获取控制权收益,而
其他股东将对上述行为进行抵制。本文还发现,民企发生大股东兼任高管
的概率更高,可能是由于我国产权保护较差,民企大股东更有动机通过兼
任高管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此外,法制环境与兼任高管现象密切相关。
针对国企的分析还显示,上市公司的层级结构也与兼任高管现象有关。
本文的另一实证结果表明,大股东兼任高管的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概率更高,且民营企业大股东更倾向于利用兼任高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进一步的分析显示,民营企业大股东兼任高管主要涉及虚假陈述、擅自改
变资金用途、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国有企业大股
东兼任高管主要涉及虚假会计处理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本文的实证结果发现,当大股东兼任上市公司高管时,公司价值
显著较低,且这些兼任高管所在公司进行了规模更大、频率更高的关联交
易。这些实证结果表明了,兼任高管有助于大股东增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
制,以获取更多的控制权收益,从而损害了公司价值。但大股东兼任高管
对盈余信息含量并没有显著影响。
本研究有助于学术界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大股东兼任高管现象。鉴于我
国大股东兼任高管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监管者应该对此现象加强监管。
关键词:大股东兼任高管;控制权收益;股权特征;违规;公司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