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个职能部门。
第三条 公司招聘、录用新员工的基本原则:
1、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取;
2、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3、内部调动与外部招聘相结合。
第四条 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凡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本公司相应岗位聘用条件者,均属聘用对象。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公司负责招聘的职能部门,用人部门提出招聘申请,人力资源部实施招聘,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需增加编制的,用人部门应详细列明增加编制的理由,拟就职位说明书,用人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返还用人部门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及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对编制内的招聘计划,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依据部门编制进行审查,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审查招聘计划及按招聘计划实施时应充分考虑:
1、是否合理利用了公司现有人力资源;
2、公司人力资源成本是否允许支付拟增人员的费用;
3、所需人员可否在公司内部进行调配和选拔,使公司人才得到合理流动或晋升。
第九条 招聘计划经审核确认后,人力资源部制定内容包括招聘渠道、方式、时间、经费、地点、工作人员、招聘条件、录用条年、录用程序等的招聘方案。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门经与用人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后,决定从内部招聘的,人力资源部向公司员工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内部公司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外部招聘可考虑通过下列途径实施:
1、报纸广告招聘;
2、网上招聘;
3、中介机构招聘;
4、人才市场招聘;
5、学校招聘;
6、猎头公司招聘。
人力资源部依据拟招聘人员岗位要求、招聘时间、经费预算等决定采取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途径实施招聘。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依据拟招聘人员岗位说明书拟定及发布招聘广告。广告内容包括公司简介、招聘职位名称、人数、录用条件等。
招聘广告经公司法务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通过筛选申请资料、预备性面试、知识技能测验、心理测试、结构化面试、身体检查、背景调查等步骤完成人员的选拔。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妥善保管应聘者申请材料,不对外泄露应聘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安排参加面试人员对其申请材料包括学历证明、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身份证明等进行签字确认,并告知应聘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后果。
第十六条 公司创造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职业心理测试。心理测试结果仅供人力资源部管理者和员工本人交流时使用,不得公布,也不得分类和排名次。
公司主要采取结构性面试手段对应聘者进行评价和选拔。
第十七条 根据特定职位的胜任特征要求,遵循固定程序、采用专门的题库、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通过考官与应试者面对面的言语交流等方式,评价应考者胜任素质。
第十八条 拟聘用的员工应接受身体健康检查,体检医院由公司指定,费用由个人负担,体检时由公司指派员工全程陪同。
第十九条 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会签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最终审核批准。人力资源部据此发放录用通知。
第二十条 新员工报到时,须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最高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技术等级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3、体检表;
4、录用通知;
5、前工作单位离职证明及前工作单位地址、人事部门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新员工报到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方成为公司员工,新录用员工因故无法与公司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录用通知作废。
第二十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后,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人力资源部门出具《上岗通知书》到用工部门,通知用工部门做好相应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相互听取了意见与采纳彼此方案,经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并向全体劳动者进行公示之后生效。
试用期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有劳动关系且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的员工。
第三条 公司初次录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依法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第四条 招用应届统招的大学毕业生,其劳动合同可仅约定见习期,不同时约定试用期。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不符合录用条件:
1、聘用时提供的离职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体检证书或婚姻、生育证明是虚假的或伪造的;
2、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3、应聘前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4、应聘前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而在应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