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为整合公司内部相关子公司,规范庆泰花炮品牌资源,创新花炮经营模式,以烟花制造板块“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忆江南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为主体,成立了“湖南庆泰花炮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下辖公司有: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忆江南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庆泰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浏阳市庆泰鞭炮烟花有限公司、北京逗逗烟花有限公司(参股)、浏阳庆泰中旺造纸厂、浏阳庆泰置业有限公司、浏阳市庆泰彩印厂和浏阳市一诺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2012年5月1日,公司顺利并购飞鹰烟花的生产工厂飞鹰礼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目前拥有固定资产达2亿元,总占地面积8000余亩,烟花制造板块现有五个生产工区,员工2000多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200多人,年产能达1亿多元,累计上缴国家税收1亿多元,连续三年产销过2亿元,其中忆江南公司是迄今为止全国生产规模最大、厂房布局最标准、机械化程度最高、管理最先进的现代化工厂。
1.1.2.1发展大事记
1999年注册成立浏阳市庆泰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000年6月30日,浏阳市三改(厂房、设备、技术)工作会议在平桥工区召开
2000-2002年连续三年美国BG公司董事长来平桥工区参观考察
2005年6月全国安监现场会议在上黄工区召开
2005年注册成立浏阳市庆泰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006年浏阳市烟花机械化生产示范单位工作会议在上黄工区召开
2006年湖南省委副书记梅克葆到厂指导工作
2006年注册成立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2006年注册成立浏阳市庆泰鞭炮烟花有限公司
2008年顺利通过ISO9000体系认证
2010年注册成立浏阳市庆泰彩印厂
2011年注册成立浏阳市庆泰置业有限公司
2011年注册成立浏阳市一诺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2012年5月,并购飞鹰礼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2012年7月注册成立浏阳市忆江南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2月正式投产;
2012年8月注册成立湖南庆泰花炮集团有限公司
1.1.2.2公司主要荣誉
2002年荣获香港爱高烟花有限公司颁发的“2002年销季最畅销产品大奖”
2004年荣获“中国质量万里行质量信誉跟踪品牌”
2007年荣获“湖南省名牌产品”
2007年被确定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倒计时一周年晚会焰火燃放单位”
2008年获得中国弛名商标
2008年被迎接建国六十周年庆典焰火燃放论坛活动组委会授予“中国焰火燃放二十强企业”
2009年被授予“09年全球烟花行业最具影响力十大品牌”
2009年被授予“09年全球烟花行业最具影响力十大燃放企业”
2009年荣获“第三届国际音乐焰火比赛特等奖”
2010年荣获“2009年度湖南省纳税大户”
2011年荣获“2010-2011年度长沙橘子洲周末焰火暨中国浏阳音乐焰火大赛一等奖”
1.1.2.3庆泰愿景使命
打造世界名牌,成就大型花炮企业集团
1.1.2.4庆泰理念
携手庆泰,共赢天下
1.1.2.5庆泰产品特性
庆泰花炮 更美更艳更奇妙
1.1.2.6庆泰产品策略
小产品 大世界
第二章 基本行为准则
2.1遵纪守法
2.1.1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一般社会道德标准;
2.1.2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2经营活动
2.2.1员工在工作当中的一切行为,都应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原则,不得以权谋私或假公济私;
2.2.2员工应服从公司和上司的调遣指挥,在自己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禁止越权行为;
2.2.3员工在与外部机构、公司、交易商进行交往时,必须恪守公正、严禁不正当的利益往来,严禁收受个人利益;
2.2.4未经公司授权,员工不得在外部以公司名义进行公关、谈判、签约、担保等活动。
2.3兼职
员工不得从事本职工作之外的有损公司形象或公司利益的兼职活动或投资活动。
2.4资源使用
2.4.1公司对外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
2.4.2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禁止挪用、侵吞以及擅自出让、出借、抵押公司所属财产;
2.4.3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与保养各种设备,节约公司各种资源。
2.5保密
2.5.1保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战略、竞争战略、经营规划、营销政策、客户名单、供应商情况、统计报表等经济活动的经营信息,发明、专利、阶段性技术成果、生产工艺、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均属于企业必须严格保守的商业秘密;
2.5.2未经许可,员工不得将经营信息向任何第三者泄露;
2.5.3员工须妥善保管工作中形成或使用的各类文件、资料,外出工作或下班时不得将重要文件、技术资料搁置在办公桌、文件柜上;重要文件、技术资料废弃时须按规定及时上交,或按保密规定处理;
2.5.4未经许可,不得将企业的各类技术文件资料、各级电子文档及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携带出公司;
2.5.5未经许可,不得将安装有各类技术文件、资料、各级电子文档的计算机设备、数据软盘、数据光盘携带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