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下载文档 |
1、集团公司所属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三项评价,三项评价工作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矿长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集团公司总工办具体负责,作业地点经过瓦斯、水害和顶板管理三项评价并通过集团公司会审方可组织施工,未经评价或未通过集团公司会审的作业地点不得施工。
2、集团公司总工办应及时把评价的结果向各矿进行通报或在局域网上公布。对通过三项评价会审的采掘工作面,各矿制作施工许可证。
3、各矿制作的施工许可证必须在评价通报后2天内悬挂在施工地点醒目位置。
4、施工许可牌板集团公司各矿要统一标准、统一格式、牌板上应注明:施工地点名称、支护方式、设计长度、已施工长度、本月允许施工长度、监控重点、监控人、简要说明安全技术措施、通过评价日期。
5、牌板上内容应与所报三项评价材料和评价结论一致。
6、各矿安全部负责对施工地点牌板的悬挂、牌板内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进行抽查。
7、回采工作面施工许可证牌板应悬挂在下副巷预采长度的终点位,掘进工作面许可证牌板应悬挂在本月评价长度起点位。
8、没有进行三项评价或未通过三项评价私自施工作业的,发现一处对矿井罚款1000元,对生产矿长罚款100元。
9、通过三项评价已经施工而没有悬挂许可牌板的,发现一处对矿井每处罚款200元。
10、发现施工地点没有按要求悬挂牌板的发现一处对矿井罚款50元,牌板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发现一处对矿罚款50元。
11、不按评价要求施工的发现一处对矿井罚款500元。
附件:1、采掘工作面三项评价手册;
2、施工许可牌板制作标准。
采掘工作面三项评价手册
前 言
为了强化采掘工作面瓦斯、水害防治和顶板管理,保障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进一步规范采掘工作面瓦斯、水害防治和顶板管理评价,确保采掘工作面瓦斯、水害防治和顶板管理评价的及时性、可靠性、准确性,完善制度,强化责任,达到应有的评价防治效果。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评价手册。
第一节评价范围和方法
(1)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包括朝阳沟煤矿、尤氏煤矿、嵘昌煤业、昌隆煤业、月亮煤业、宏鑫煤业)。
(2)集团公司所有矿井的全部采掘工作面逐月评价,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先评价后施工。
(3)实行集团公司统一评价、审核进行管理。集团公司所属矿井以矿井为单位提前上报三项评价相关资料,集团公司总工办组织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机电部、安全部进行统一评价,评价后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上进行审核。
(4)所有采掘工作面未通过评价和审核不准施工。
第二节评价组织
(1)所属矿井“三项评价” 资料上报工作由矿长负总责,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矿长具体组织,资料分专业进行上报,上报资料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签字,保证上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每月上报前,矿方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针对下月计划认真准备评价资料,做到每头每面资料齐全。评价资料于每月24日前上报集团公司。
(2)集团公司对“三项评价”进行集中评价、审核,瓦斯防治评价由通风部负责、水害防治评价由地测防治水部负责,顶板评价由生产部负责,评价结束后由总经理组织技术、安全、生产、机电副总及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三项评价审核签字后,由集团公司统一下发至各矿认真执行。
(3)评价由集团公司有关技术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参加,评价过程中明确每个评价人员评价的内容及责任,评价人员按评价内容及标准严格评价,实行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4)评价重点监控工程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安全部门重点监控,重点监控工程必须责任到人,落到实处。
(5)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补充评价的,必须将相关资料提前5天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评价、审核结束并下发至相关矿井。
第三节评价监控管理
(1)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对评价工作直接管理,凡没有参与评价或未通过评价的掘进工作面不准发放施工通知单,不准测量放线,没有参与评价或未通过评价的采煤工作面不准回采。生产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必须立即组织修订方案或措施,重新进行评价和审核。
(2)、集团公司安监部门对采掘工作面的评价和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没有评价或未通过评价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要求停采停掘,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3)集团公司评价监控管理实行主管经理(或部长)负责制。所属矿井均由评价重点监控分管部门组织落实监控,技术部门负责设计、方法、措施的制定审批监控。
(4)、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对条件复杂、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的采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