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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传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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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7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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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7/23(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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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下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前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各项有关股份转让的承诺,尽量保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
(二)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0%的;
(三)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30%的;
(四)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的;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