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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油墨集团总裁工作细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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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5/25(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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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裁与公司章程所称总裁相对应。总裁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为公司行政工作负责人。

第三条 本细则是总裁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总裁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责第四条 公司经营实行总裁负责制,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经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