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 2第二章 一般规定 .... 2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 5第四章 议事及表决 8第五章 会议记录及决议 .... 10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与执行 .. 12第七章 修改议事规则 . 12第八章 其 他 ...... 1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