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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公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监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对于不纠正的,有权向股东会或股东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指派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监事
第七条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满前,股东会或推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善意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维护所有者的利益;
(2)清正廉洁,谨慎勤勉,办事公道;
(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与经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
(七)非自然人者;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者;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判决、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者;
(十)被有关证券主管机构裁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在禁入期内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
第十条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一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配偶、嫡系兄弟姐妹、子女、父母及其配偶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十二条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1)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会计账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各部门应予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2)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3)监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5)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营业活动,从事上述营业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6)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事义务,股东会或推荐单位可按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解除监事职务;
(8)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或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四章监事会组织
第十三条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股东推举候选人,由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普通决议选举产生。获选监事按拟定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首任监事由发起人提名,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本款所列选举产生的监事,应当经出席创立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4)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立独立监事制度。独立监事是指与公司、股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监事任职的监事。
第十九条公司独立监事应至少每半年向股东会报告一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
第五章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即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召开,则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至少提前一天将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电传、电报、传真、挂号邮件方式或经专人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讨论表决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议程由主席确定,但主席在确定会议议程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二名以上(含二名)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会采纳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主席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邮寄、电报、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做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经理、全体董事或部分董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2)会议议程;
(3)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的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