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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管理部门
2 术语和定义
2.1 适用范围
2.2 房产测绘名词
2.3 建筑名词和术语
3 一般规定
3.1 数量指标说明
3.2 房产测量的精度
3.3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幢的认定
3.4 房屋层的划分和层次的编列
3.5 地下层与半地下层的认定
3.6 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
3.7 房屋墙体的面积计算
3.8 幕墙墙体的面积计算
3.9 层高计算
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4.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4.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4.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4.4 部分建筑空间建筑面积测算细则
4.4.1 非普遍建筑空间的面积计算
4.4.2 阳台的面积计算
4.4.3 凸窗、落地窗的面积计算
4.4.4 室内楼梯的面积计算
4.4.5 室外楼梯、台阶、车道的面积计算
4.4.6 门廊、雨蓬的面积计算
4.4.7 花池、空调机位的面积计算
5 共有建筑面积测算
5.1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
5.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
5.3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5.4 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5.5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空间
5.6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与分摊方法
5.6.1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5.6.2 单一功能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5.6.3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5.6.4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5.6.5 多级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5.7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若干具体规定
6 其他规定
7 附则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房产面积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的预售、权属登记、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等面积的测算,建设工程的设计、规划报建、房产的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面积测算可参照执行。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可参照执行。
1.3 管理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产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相应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2.1 适用范围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2.2 房产测绘名词
2.2.1 房产
房屋产权的简称。
2.2.2 房产面积测算
指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2.3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2.4 房屋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登记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2.5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套门范围内由单户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含套内阳台面积。
2.2.6 房屋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多户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2.7 房屋建筑面积施工图测算
依据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施工图测算成果主要用于建设工程的设计参考及规划报建。
2.2.8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算
依据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预售测算成果主要用于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审批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