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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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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三、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1. 公司本部有关部门;
2. 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
3. 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 公司总裁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
1.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 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3. 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 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 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 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
8. 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 公司规章制度;
3. 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 其他有关规定。

四、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纪经济问题进行审计。

3.专项审计。包括:
(1)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情况进行审计。

(3)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

五、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4.按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裁、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裁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 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公司总裁批准组织实施。

2.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

4.编制审计报告。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公司总裁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公司总裁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公司总裁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问题的延续与扩大。

七、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公司总裁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八、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的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审计人员应向公司总裁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总裁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