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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合同、奖罚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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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4(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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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嘉美营销代理合同(总经销合同)
2002年7月1日—2003年7月1日
甲方:嘉美灯饰电器厂
乙方:_______嘉美灯饰总经销
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增强嘉美的市场竞争力,甲乙双方在共同利益基础上,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乙方作为甲方的区域总代理(经销)商应履行的义务:
乙方负责经营地、区域内部网络及终端建设、队伍建设;
乙方负责当地工商、税务、技监等关系协调处理;
乙方有责任担保所辖区域资金困难时,对二级及以下市场资金的安全回收;
乙方有责任应对一些特殊情况,如质量事故处理、促销活动等;
乙方有责任完成年度销售任务指标______万元;
乙方承担所辖区域一切经销费用。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区域总代理(经销)商享有的政策权利:
1、乙方在鉴定总经销合同后,甲方协商铺底总额为 万元(甲方可视乙方的销量增减铺底货物金额);
可享有所辖区域内独家经销权利,享受区域保护政策;
在销售任务完成好的情况下,乙方享受甲方给予的奖励;
拥有对广告活动的建议权,可享用甲方的广告支持;
三、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在乙方所辖区域及时供货,并保证质量和服务;
2、甲方承担对乙方的奖励,提供品牌形象支持;
3、甲方对乙方区域市场给予技术支持,协商开发计划;
四、甲方的利益和权利:
1、拥有对市场的监督权和决定权,对总经销商有权依条例作出奖励和处罚;
2、拥有对乙方工作配合情况的评审权;
五、其他约定:
1、2002年7月1日起生效,半年结算提成一次,乙方必须将对帐单及库存数量提前向甲方汇报;
2、产品质量问题,退货运费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退货费用及包装由乙方承担,使用超过三个月或半年产品不属甲方质量问题,样品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乙方承担;
3、甲方按乙方传真发货,月发货值一般不超过月均销售额150%,特殊情况协商另议。乙方应确认乙方指定的传真机发出的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第三人冒用乙方传真号码发传真的风险及损失;
4、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货到货运地点,货运地点签收后视为甲方已送货给乙方,之后一切责任属乙方承担,甲方没有责任怀疑传真件的效力。为保证货物安全,乙方应当指定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运输公司承运,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货;
任何原因解除合约,甲方有权追回所有库存及应付货款;
6、乙方对甲方发货的数量有异议,应当在预期收货后三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数量无异议。
六、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货款采用月结制,乙方每月全部货款需在次月3日前采用现金或转帐方式结清(如遇节假日顺延),月结后乙方欠甲方的货款仅限于铺底货金额。超期七天以上未结清,甲方有权停止供货,终止本合同。
七、乙方不能完成销售任务指标和乙方不能如期迥笼资金的处理方式:
乙方如果单月完成的销售任务低于全年月平均额的60%,或单个季度完成的销售任务低于全年平均的70%,或年度平均额的80%,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乙方应每月如约向甲方结清货款,连续两个月不能结清货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甲方根据约定和合同法规定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后,乙方应当无条件接受;并立即结清货款;
4、乙方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乙方未能立即结清货款的,乙方同意存放于乙方铺位和仓库的甲方生产的产品所有权立即转移给甲方,由甲方清点后按当初进价计算扣减货款。
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合同签定后产生法律效力,期限一年。未尽事宜,协商并补充附件,具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方:广东南海嘉美灯饰电器厂 乙方(个人):
法人代表: 传真:
时间: 时间:
第二部分(附件)奖罚条例
嘉美专业工程灯具经销商奖罚管理条例
一:奖励:
为了更充分地体现经销商的利益,鼓励经销商多做生意,开发市场潜力,勇于在市场竞争中取胜,2002—2003年度,嘉美厂方进一步完善奖励机制。
奖励原则:鼓励薄利多销,在完成年度任务的前提下,厂家充分保障经销商享有的各种奖励,未能完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