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确保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规章制度的实施,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三大规程在我矿的全面、贯彻执行,建立长效制约和激励机制,规范安全管理、实行依法治矿、奖罚有据,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本制度是在刘侯牛矿长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分专业编制、修改并统一汇总。随后各位分管副矿长、副总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并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和意见。现经矿务会研究通过并下发执行。本制度是安泰煤业众多管理人员的才能和智慧的结晶,是多年安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的行之有效地经验,将成为我矿今后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依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完善之处,将逐步补充修订。
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编审人员
总编:刘侯牛
副总编:冯士平、冯彦荣、穆三平、穆永亮、康凯鸿、
刘永乾、李海贵、咸伟
审核:杨进宝
编写:闫宏斌、杨耀文、闫永红、靳宝珠、冯海军、
吕建军、武五平、王崇刚、杨彦明、郭迎照
王海兵、冯三星、薛永鹏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是各级领导遵章指挥安全生产的准绳,是各类三违、事故追查分析处理的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3条 本细则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以及上级部门其它安全的规定、指令、指示。
第4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5条 跟班队长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6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
第7条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实事求是、奖优罚劣,制度面前人人本等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8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