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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地区的朋友,请加入:北京地产交流群139245947. 在北京地区的朋友,请加入:北京地产交流群139245947. 重 要 提 示 閣下如對本招股章程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Longfor Properties Co. Ltd. 龍 湖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全 球 發 售 全 球 發 售 的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 1,000,000,000 股 股 份 (可予調整及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 100,000,000 股 股 份(可 予 調 整) 國 際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 900,000,000 股 股 份 (可予調整及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最 高 發 售 價 :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7.10 港 元 , 另 加 1%經 紀 佣 金 、 0.004% 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及 0.005% 聯 交 所 交 易 費 (須 於 申 請 時 以 港 元 繳 足 , 並 可 予 退 還) 面 值 : 每 股 股 份 0.10 港 元 股 份 代 號 : 960 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 、 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 聯 席 保 薦 人 及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本招股章程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招股章程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 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招股章程連同其「附錄八-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及 備查文件」一節所述的文件,已遵照 香港法例第 32章公司條例第 342C條 的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對本招股章程或上述任何其他文 件的內容概不負責。 預期發售價將由聯席全球協調 人(代表香港包銷商)與本公司於定價日以協議方式釐定。 定價日預期為二零 零九年十一月十 二日(星期四)或前後(香港時間)或有關各方可能協定的較後日期,惟無論如何不遲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星期一)(香 港時間)。本公司將於確定發售價後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在南華早報(以英文)及香港經濟日報(以中文)作出公佈。發售價 將不超過每股發售股份 7.10港元,並預期不少於每股發售股份 6.06港元。投資者於申請香港發售股份時須支付最高發售價每 股發售股份 7.10港元,另加 1%經紀佣金、 0.004%證監會交易徵費及 0.005%聯交所交易費(倘最終釐定的發售價低於最高發售 價則可予退還)。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香港包銷商)經我們同意,可在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當日上午或之前隨時,將 發售股份數目及/或指示性發售價範圍調低至本招股章程所述的水平之下。在此情況下,調低發售股份數目及/或指示性發 售價範圍的 通知將在作出該等調低決 定後,在切實可行的情 況下盡快刊登於南華早 報(以英文)及香港經濟日報(以中文), 惟無論如何不遲於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當日上午前。倘香港發售股份的申請表格在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當日或 之前已遞交,則即使發售股份數目及/或指示性發售價範圍已調低,該等申請其後亦不能撤銷。倘聯席全球協調人與本公司 因任何理由未能於二零零九年 十一月十六日(星期一)前就發售價達成協議,則全球發 售將不會進行,並 將告失效。 有意投資發售股份的人士須注 意,倘本公司股份 開始在聯交所買賣當 日上午八時正(香港時間)前任何時間發生本招股章程 「包銷 — 終止理由」一節所述任何事 件,香港包銷商有權 透過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香港包銷商)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 終止彼等於香港包銷協議項下的責任。 有意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 ,務請審慎考慮本 招股章程所載的所有 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本招股章程「風險因素」一節所述 的風險因素。 發售股份並無亦將不會根據美國證券法或美國任何州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