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保险 > 保险产品 > 重疾险 > 交银人寿安康悠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4页PDF

交银人寿安康悠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4页PDF

wusongc***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资料大小:253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5/24(发布于广东)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交银人寿安康悠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4页PDF”第1页图片 图片预览结束,如需查阅完整内容,请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交银人寿安康悠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主合同”指您与本公 司之间订立的“交银人寿安康悠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重要声明: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利益演示,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一、产品基本特征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下述各项保险金中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 度数为准。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界定的全残,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 险金。 ? 重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 重度疾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 种重度疾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 轻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轻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 轻度疾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轻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 种轻度疾病,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对本主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所负的给付责任以一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事故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轻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轻度疾病确诊时已符合本主合同所列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重度疾病保险金的 给付条件,则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特别说明事项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事故导致符合本主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保险金 中两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仅承担保险金给付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对于本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以外)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本主合同界定的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主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发生本主合同界定的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条款“ 1.4 犹豫期”、“2.4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6.1效力中止”、“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2年 龄性别错误”、“10释义”、“附录一重度疾病列表”、“附录二轻度疾病列表”内容。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为30周岁至65周岁,并同时符合本公司其他承保条件的人,可作为本主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有两种,分别为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保险合同 周年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终身。您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交费方式】 ? ? 交费方式为年交。 交费期间: ? 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70周岁 30周岁至60周岁:交费期间可选择10年交。 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 30周岁至55周岁:交费期间可选择10年交、20年交。 56周岁至65周岁:交费期间可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