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健康相伴(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 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华健康相伴(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 明书,未尽事宜,请参照本产品条款。 1. 产品基本特征 保险责任 1.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轻度疾病保 险金 1.第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且未达到中度疾 病或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一次轻度疾病保险 金,给付后该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我们在给付第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 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前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前 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以及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 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2.第二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一次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9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第 一次轻度疾病以外的其他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且未达到中度疾病或重大疾病给付 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二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轻度 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9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 述二次轻度疾病以外的其他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且未达到中度疾病或重大疾病给 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三次轻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轻度 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 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中度疾病保 险金 1.第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且未达到重大疾 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 该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我们在给付第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 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前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前 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以及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 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2.第二次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一次中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9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第 一次中度疾病以外的其他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且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 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二次中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终止。 下 载 更 多 保 险 资 料 请 到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 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定义,我们仅承担给付中度疾 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同时发生本合同 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和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给 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 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和轻度疾病定义,或重大疾病和中度疾病 定义,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 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同时发生本合同 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和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恶性肿瘤- 重度关爱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80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 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25% 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心脑血 管重大疾病 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75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 指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