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星(成长版)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 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华星(成长版)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 书,未尽事宜,请参照本产品条款。 1. 产品基本特征 1.1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为本合同必备的 基础性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为本合同可选择的部分,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也可 以不选择。如果您选择了可选保险责任,您需要交纳的保险费也会相应增加。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责任 轻度疾病 保险金 1.第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且未达到中度疾病 或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我们在给付第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 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前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前所 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以及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的, 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2.第二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一次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9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第一 次轻度疾病以外的其他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且未达到中度疾病或重大疾病给付标准 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二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 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9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 二次轻度疾病以外的其他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且未达到中度疾病或重大疾病给付标 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三次轻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轻度疾病保 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中度疾病 1.第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且未达到重大疾病 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 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我们在给付第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 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前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前所 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以及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的, 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下 载 更 多 保 险 资 料 请 到 2.第二次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一次中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9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第一 次中度疾病以外的其他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且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 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二次中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定义,我们仅承担给付中度疾病 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同时发生本合同所 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和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给付中 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 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 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前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 保险费和利息,以及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 视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和轻度疾病定义,或重大疾病和中度疾病定 义,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