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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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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11/24(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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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生产、供应、科研、教育等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电力建设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到电力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四条 电力建设、生产和供应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推行文明、清洁生产,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条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应实行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管理工作要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电力工业部、各电力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环保工作的任务和需要,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充实加强环境保护力量;电力设计部门可设立环境保护专业机构;电力生产企业、施工企业、修造企业、供电企业和其他对环境产生污染影响的企业应当明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中,环保任务繁重的电力生产企业,可以设置精干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七条 电力工业部负责全国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标准; 2、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 3、负责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和环境统计; 4、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 5、考核电力工业部直属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6、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7、组织推进重大污染防治措施及洁净煤燃烧技术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相应技术,以及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推广应用; 8、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科研和科技成果的推广; 9、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10、负责灰渣资源化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 11、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协调重大环境保护问题; 12、组织实施国务院交办的和国家综合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保护事宜。 第八条 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负责本部分和所辖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公司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 3、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的污染治理及限期治理任务; 4、负责所属企业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和环境统计; 5、负责所属企业的限额以下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 6、负责环境保护的科研和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7、开展所属企业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8、负责所属企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 9、完成上级部门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保护事宜。 第九条 电力生产企业(火电厂、水电厂)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编制并实施本企业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 3、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任务; 4、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保护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安全、稳定、连续运转; 5、负责本企业污染源监测和环境保护统计; 6、处理本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及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 7、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电力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各阶段环境保护设计文件和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电力施工企业、修造企业、供电和其他对环境产生污染影响的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从事的建设生产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必须纳入电力发展规划、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措施,使电力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发电、输变电及其他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 评价单位由业主单位确定,但应征得网、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环境保护主管机构的意见,并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的电力工业部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承担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负责单位必须有相应等级的评价资格证书,必须熟悉工程和具有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验。工程分析部分应由电力设计单位承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由电力系统的评价单位作为负责单位: 1、对需要向国外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2、本期容量为600兆瓦及以上,规划容量为1200兆瓦及以上的; 3、位于复杂地形且容量为300兆瓦及以上的。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要求进行。污染防治及为综合利用提供条件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十七条 电力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费用)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九条 电力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都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