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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
2投保的原则
2.1全面性原则。凡属企业所有和管理的、未来可能遭受损失的财产,均需按照规定办理保险业务。
2.2系统性原则。投保工作应有计划进行,投保险种要合理组合。
2.3时效性原则。保险业务应做到投保期间合理、出险报案快、索赔效率高,重要财产不得出现保险空白期。
3范围
3.1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各项流动资产保险和各项固定资产保险。
3.2货物运输保险。包括国内运输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
3.3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各种机动车辆保险。
3.4第三者公众责任险。所经营的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性质,如发生事故会危及社会公众安全的,应投保第三者公众责任保险。
4职责
4.1财务部门负责财产保险的实施与管理。
4.2集团公司财务部职责
4.2.1拟定企业各项财产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财产保险体系,保证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健康有序的开展。
4.2.2具体办理集团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指导各成员企业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审定成员企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案。
4.2.3检查各成员企业财产保险工作,调查财产损失原因,督导损失索赔。
4.3成员企业财务部门职责
4.3.1拟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案,办理本企业各项财产保险业务。
4.3.2参与保险事故处理的调查,提出索赔建议。
5投保
5.1财务部门组织各财产保险业务责任部门根据企业财产状况,按必须、必要、一般,分类拟订年度财产保险投保方案。
5.2投保方案经企业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核准。
5.3根据批准的投保方案,财务部门具体负责保险业务的落实。
5.3.1保险公司选择
按既定的险种及有关事项,与保险公司进行实质性的接触,商谈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期间和理赔时效的确定、损失赔偿和争议解决的确定等。
5.3.2保险合同的签订
按照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程序审批及签订。
5.3.3保险合同的备案
财产保险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本一份备案。
6保全
6.1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现场当事人,要及时向安保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企业领导人组织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对事故有关事项的处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把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公司。
6.2事故调查
企业事故处理小组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向保险公司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信息。
6.3现场救护
企业要积极开展灾害事故的救治工作,动用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6.4索赔落实
当灾害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经保险公司调查认定后作为赔偿请求的开始。
6.4.1赔偿申请
要以书面形式提出。
6.4.2赔偿方式
主要以现金方式,另外有更换和修理两种辅助方式。
6.4.3赔偿期限
财务部门应督促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赔偿金额。
6.4.4赔偿金额
以保险公司认定并经我方同意的赔付金额为准。
6.5善后处理
事故处理完毕后,对事故的教训作出书面的总结,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7或有收益
7.1收益获得
与保险公司洽商时,应结合保险市场供求情况,要求其提供无赔付保费返还及营业返点。
7.2收益处理
对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付保费返还及营业返点,须按财务制度规定入帐处理。
8罚则
对有下列情况的责任人员,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8.1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妨碍信息沟通,影响财产保险业务及时办理的;
8.2未按规定办理财产保险,给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
8.3灾害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及时或索赔不当,给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
9附则
9.1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9.2本制度自2001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