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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债务隔离”功能解析
管理资源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前言
在日常的保险销售、购买过程中,总会听到有人将保险和“合理避债”联系起来。需要首先明确的是,“避债”行为行之四海都是违法的。
而人寿保险,只是通过其特殊的保单结构和法律关系,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起到资产保全、依法对抗债务的作用,从而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 错误说法一
人寿保单不被冻结、欠债不还、离婚不分
真相
这种说法过于简单粗暴,与实际生活的复杂性不符合。
人寿保险的财产属性主要表现为保单的现金价值、年金、分红、理赔金等形式,而此类型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可以不被冻结?
答案可以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简称规定)中找到。
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要给被强制执行的人员及其家属保留生活必需品,而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所列举的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生活必需品及财产中,并未看到人寿保单在其列。
即意味着,人寿保单就其财产属性而言是存在被冻结、扣押、查封的可能性的。 错误说法一
人寿保单不被冻结、欠债不还、离婚不分
也正因存在这种可能,一旦保单相关权益归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必然会被用作清偿其债务。
而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年金、理赔金归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人,从而避开保单财产属于归属于债务风险最高的人,就有可能实现保单“债务隔离”的目的。
比如,很多创业的中、小企业主,在利用保单做家庭财富风险规划时,一定要避免家庭中债务风险最大的成员作为保单的投保人。 错误说法一
人寿保单不被冻结、欠债不还、离婚不分
保险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隔离和保全,是根据人寿保险的特殊法律结构进行合理设置达成的。
人寿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很多情况下是不同的个体,尤其受益人很有可能是投被保人之外的第三人,虽然为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也需要支付相应对价保全保单。 错误说法二
投资性的人寿保险会被抵债,但保障型、不带分红的人寿保险就不会被抵债
真相
从上文提到的民诉法和规定中列示的,关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名录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投资型、还是保障型的人寿保险,只要转化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权益,被执行的宿命是逃不过的。 错误说法二
投资性的人寿保险会被抵债,但保障型、不带分红的人寿保险就不会被抵债
不过在现实判例中,确实存在保障型人寿保险在被执行过程中未被强制解除的案例。
2014年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浙温执复字第36号案例中,由于被执行人虞某燕、黄某投保的七份保单,是以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和疾病为投保内容,具有人身保障功能,如果强制执行会损害被保险人的生存权益。因此,上述保单未被强制执行。
由此可以解读到,投资型和保障型的人寿保险在被执行过程中,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如果上述案例中的保单为投资型保单,结果就极有可能发生反转。 错误说法三
投保人死亡后,保单不会被用于清偿投保人债务。
真相
如果原投保人生前没有对保单做任何安排,也没有指定第二投保人,那么作为投保人权益的保单现价,就会被当成投保人的遗产发生继承,而遗产在被继承前,必须先清偿投保人生前的债务。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