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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标准_(2020年版)_家畜繁殖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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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7/17(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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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5-03-01-01 家畜繁殖员 (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 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农 业农村部组织有关专家修订了《家畜繁殖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 准》)。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 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 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 规定。 本《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要求,在体例上力 求规范严谨,在内容上突出工匠精神与敬业精神,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 力为核心的原则。 本《标准》包含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权重表四部分内容,并将本职业分为 五个等级。 本次修订是在原《家畜繁殖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家畜繁殖行业发展和 生产实际需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对家畜繁殖员的相关表 述,通过调研、初审、公开征询意见、审定等工作程序,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该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有: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全国畜牧总站。主要起草人有: 朱化彬、田莉、刘彦、肖西山、杨升、乔利敏、陈强、王军、刘望宏、宋真、赵心。 本《标准》审定人员有:王雅春、傅祥伟、王相国、许晓玲、董红。 在《标准》修订和审定过程中,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农 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北京农林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天津 农学院、武汉金龙畜禽有限公司、华中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农学院动物科技学院、 新疆畜牧科学院畜牧研究所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得到了王新庄、杨利国、刘国世等专家的指导与支持,在此一 并致谢! 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家畜繁殖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0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家畜繁殖员 1.2 职业编码 5-03-01-01 1.3 职业定义 使用家畜繁殖工具、监测仪器,监测调控繁殖活动,配种和繁育仔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般智力;表达能力、计算能力和空间感正常;知觉、色觉、嗅觉正常; 手指和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 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 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 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