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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0-01-03 保育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 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 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 关专家,制定了《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以 下简称《大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保 育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 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 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职业功能增加教育内容,由单一的服务技能扩展到教育功能。 ----增加健康管理与教育职业功能,满足社会日益重视儿童健康管理的需 求。 ----各职业功能的工作内容有所增加,满足新时期职业工作内容不断发展的 需要。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广州大学、河南春苗职业培训学校、郑州市 教工幼儿园、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27研究所幼儿园、郑州市第二实验幼儿园、 河南中医药大学、河南省妇幼保健院、开封市基础教育教研室、大地幼教机构、 上海青浦世界外国语幼儿园。主要起草人有:叶平枝、程冠三、戴红梅、张爱英、 石吟、张世卿、段桂琴、刘振民、原炜、王茜等。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福建师范大学、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河南 大学、郑州人民医院、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市托幼协会、河南省省 直机关第二幼儿园、沧州市第一幼儿园、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郑州 师范学院、河南省水利厅幼儿园、南京市鼓楼区教师发展中心、河南省妇幼保健 院、商丘市第二幼儿园。审定人员有:丁海东、王书荃、岳亚平、苗萍、张传霞、 胡育、解慧、杨艳华、宋丽莉、陈国维、郑文璐、鲁艺、王亚哲、张岩。参与编 审人员有:张灵芝、贾成千。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国优生优育协会的大力支持,在此一 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育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报批稿)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保育员 1.2 职业编码 4-10-01-03 1.3 职业定义 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及其他保育机构中,从事儿童基本生活照料、保健、 自理能力培养和辅助教育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人格健全,身心健康,热爱儿童,有责任心,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观察力敏锐,身体灵活。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① 相关职业:包括婴幼儿发展引导员、幼儿教师、儿科医师、儿科护士、孤残儿童护理员、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保健护理师、健康管理师、育婴员、家政服务员等,下同。 ② 本专业:包括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下同。 ③ 相关专业:中职相关专业包括护理、中医护理、家政服务与管理、营养与保健、助产;高 职高专相关专业包括:护理、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管理、人口与家庭发展服务、临床医学、 中医学、食品营养与卫生、健康管理、医学营养、心理咨询、特殊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幼 儿发展与健康管理;普通高校相关专业包括护理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妇幼保 健医学、教育学,下同。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