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5-05-02-03 动物疫病防治员 (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 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农 业农村部组织有关专家修订了《动物疫病防治员国家职业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本《标 准》)。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 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 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 确规定。 本《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要求,在体例上力 求规范严谨,在内容上突出了工匠精神与敬业精神,尽可能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 业能力为核心的原则。 本《标准》包含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权重表四部分内容,并将本职业分为 五个等级。 本次修订是在原《动物疫病防治员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农村动物疫病防治行 业发展和生产实际需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对动物疫病防 治员的相关表述,通过调研、初审、公开征询意见、终审等工作程序,几易其稿,最终形成 了该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农村部。主要起草人有:刘兴国、袁蕾磊、冯学俊、任禾、于自强、洪光、李志军、李亚琳、 高琳、张玉清、宋秀敏、黄艳兴。 本《标准》审定人员有:李云岗、刘洪雨、关文怡、王振玲、孙健、胡自然、高琳、冯 学俊。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中心、天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省动物疫病预 防与控制中心、江西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云南省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省安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蓟县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中心等单位的指导与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动物疫病防治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0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动物疫病防治员 1.2 职业编码 5-05-02-03 1.3 职业定义 从事动物疫病预防,协助兽医诊断、治疗动物疾病,护理患病动物等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 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潮湿,有毒有害。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计算和表达能力;身体健康;嗅觉和触觉灵敏;手指、手臂、 腿脚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1工作1年(含)以上。 1相关职业:动物检疫检验员、兽药技术人员、宠物医师、野生动物保护员等,下同。 2相关专业:畜牧兽医 、畜禽生产与疫病防治、畜牧兽医(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医学 检验技术、动物医学、动植物检疫、宠物医疗与护理,下同。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2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