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机动车辆保险核赔单证收集
单证收集工作贯穿于整个理赔流程,原则上接收到原始单证后即可进行单证收集工作,并可以上传至单证影像系统。客户提交的各类原始单证由单证收集岗位进行初审并上传到单证影像系统,查勘员现场收取的属于小额快捷理赔案件的单证由查勘员负责上传系统,然后移交快捷理赔理算员。
一、单证收集的基本要求
(一)各机构应按照业务量的大小、事故的复杂程度、单证收集人员的业务技能,合理安排单证收集人员,保证能够对所收集的单证进行初步审核。非人伤案件应在客户送交单证的第一时间确定是否需要补充单证,人伤案件原则上应由医核人员对人伤单证进行初步审核,一般应在索赔申请日当日确定是否需要补充单证。特别复杂的案件经与客户协商可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补充单证,如需要补充,应在第六个工作日前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二)单证收集时,单证收集人员应根据《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反洗钱工作规程》的要求对索赔单证送交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复印身份证并签名),有条件的分公司可使用专用设备对二代身份证的真伪进行效验。提交单证的当事人应在所有提交单证上签名并签注日期,留下被保险人以及理赔联系人的通讯联系方式,有传真的应当记录传真号码。
(三)被保险人本人送交单证,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重大案件、盗抢案件、涉及权益转让等特殊案件,单位客户应提供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送交单证人身份证件等。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应核对其账户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单位客户应提供与被保险人名称完全一致的户名、账号和开户银行。选择授权修理厂等第三方领取赔款的,应要求被保险人填写《机动车险赔款委托领取授权书》,并签字捺手印或盖公章(单位车辆)。
(四)非被保险人本人提交单证的,应当提供被保险人的委托授权书,被保险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客户还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未亲眼看见被保险人亲自授权的不得接受赔款委托支付给第三方(授权过程拍照上传系统)。个人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应提供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存折复印件。通过银行存折支付赔款的,存折持有人的姓名必须与被保险人的姓名一致。
(五)无论委托办理理赔手续、代领赔款、授权向第三方支付赔款,除经过公证外,所有委托手续必须在本公司工作人员面前授权,非当面授权的均属无效,该工作人员对授权的真实性负责。
(六)受害人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1、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是确定的,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且被保险人的书面请求应当公证或在保险人工作人员面前亲笔书写,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多个受害人的应当保留其他受害人的相应份额。受害人死亡的,其所有的赔偿权利人应委托一人办理手续,并提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