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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 第1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职域瑞安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职域瑞安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职域瑞安定期重大 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 本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
生满30天、不满66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
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
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投保人可选择10年期、20年期、30年期,或 至被保险人60周岁、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投保人选择10年期、
20年期、30年期,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 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如投保人选择至被保险人60周岁、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保险期 间自本合同生
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60周岁、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
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 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
见释义)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
) 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 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