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 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 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 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 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 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 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 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 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二、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 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十三、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 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利益条款(第二页) 十四、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 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 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 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十七、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 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 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 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 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 脏,造成肾功能损伤。本附加合同所称“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是指,须经肾脏病理检 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 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 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 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注: 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 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利益条款(第三页)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 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 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 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 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 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索赔时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 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退还本 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 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 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 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条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的情形。 因主合同责任免除情形导致主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因其他情形导致主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利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