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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B款利益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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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9〕疾病保险98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B款)利益 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 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 十八周岁以上、 主合同投保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由本人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主合同的剩余保险期间。 第四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一百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 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 二、急性心肌梗塞: 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B款)利益条款 (第一页)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