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保险 > 保险公司 > 新华保险 > 新华人寿鑫悦万家年金保险利益条款7页PDF

新华人寿鑫悦万家年金保险利益条款7页PDF

永顺娱乐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资料大小:203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7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6/2(发布于云南)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新华人寿鑫悦万家年金保险利益条款7页PDF”第1页图片 图片预览结束,如需查阅完整内容,请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新华保险[2022]年金保险069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鑫悦万家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鑫悦万家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鑫悦万家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不满66周岁(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 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投保人可选择15年期或20年期,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生存,本公司按以 下方式给付关爱金: 关爱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关爱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60%;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或10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100%。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六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3.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十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十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未 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20221 第1页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投保人应该在所选择的 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 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关爱金、生存保险金及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关爱金、生存保险金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