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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批准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上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下,可以在一家以上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