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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法修订意见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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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1816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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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2/28(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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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大气法修订建议汇编 “CAAC政策报告”专注于对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及管理机制进行解读、分析,提出建 议,以支持清洁空气工作的开展。“CAAC政策报告”由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秘书处联合联盟成 员与专家共同编制 CAAC政策报告 CAAC Policy Report 编制机构介绍 清洁空气创新中心(ICCS) 清洁空气创新中心是一家致力于推动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专 业环境智库。中心于2012年在能源基金会支持下成立,并 作为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的秘书处,负责联盟的研究、管理 与交流等工作。中国清洁空气联盟是一个智库平台,专注 于支持中国空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策更新和执行,以实现 空气质量的改善 能源基金会 (Energy Foundation) 能源基金会中国于1999年在北京成立,是从事中国可持续 能源发展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其总部位于美国旧金山。能 源基金会中国的宗旨是推动能源效率的提高和可再生能源 的发展,帮助中国过渡到可持续能源的未来 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 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是当今全球最具成效的非营利 环境保护组织之一。自1970年成立以来,NRDC通过法律和 科学研究,在130万会员和网上支持者的积极参与下,为 守护我们的地球,保障人类和万物生灵共同的健康生存环 境而不懈努力。NRDC的员工由400余名环境律师、科学家 和政策研究专家组成,现已在纽约、华盛顿、芝加哥、洛 杉矶、旧金山、蒙大拿州和中国北京建立了常设办公室 睿博能源智库(Regulatory Assistance Project) 睿博能源智库(RAP)是一个全球性专家咨询机构。主要 关注全球能源政策的长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RAP 在能源政策方面有资深的经验,致力于促进经济效率、保 护环境,确保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扩大社会效益 免责声明 本报告不代表中国清洁空气联盟、联盟成员以及支持机构的观点。中国清洁空气联盟不保证本报告中所含数据的精确性,而且对使 用这些数据所产生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在注明来源的前提下中国清洁空气联盟鼓励出于个人和出于非商业目的对本报告所含信息进 行印刷或复制。未经联盟秘书处书面同意,使用者不得出于商业目的销售、传播或制作相关衍生作品 致谢 《大气法修订建议汇编》项目报告由清洁空气创新中心、能源基金会、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和睿博能源智库共同 编辑完成,并得到了众多专家的指导和支持,在此谨致谢忱 感谢环保部对外合作中心组织的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专题讨论,有26个城市近百名从事大 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环保人员参加,为报告中“地方政府代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汇编”专篇提供 了素材 感谢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磐石环境与能源研究所、SEE基金会、自然之友为“NGO代表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求 意见稿的意见汇编”专篇提供的素材和支持 感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严厚福博士为本报告撰写“鼓励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力度”专篇 感谢国际清洁交通委员会的专家为本报告撰写“大气法机动车污染控制的修改建议”专篇 感谢能源基金会为本报告的开发提供资金支持,并感谢能源基金会董事张红军对本报告的支持 最后,全体项目工作组成员对上述各机构和专家的帮助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大气法修订建议汇编》工作组 目 录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十条建议 1 专篇一:建立空气质量标准更新的长效机制 ……4 专篇二:全面建立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机制 7 专篇三:建立基于技术进步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动态更新机制 …10 专篇四: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企业排污的运营监管 ……13 专篇五: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16 专篇六:鼓励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力度 …19 专篇七:大气法机动车污染控制的修改建议 ……22 汇编一:地方政府代表对大气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30 汇编二:NGO代表对于大气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32 展望:参考美国经验,对大气法修订的战略性建议 ……34 CAAC政策报告第III期 2015年2月大气法修订建议汇编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十条建议2013年初持续的雾霾笼罩着包括北京在内的超过 13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而这些地区正是中国人口集 中和经济发达的地区,造成的健康损失和各方面的经济 损失巨大。这再一次给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和能源利用 方式敲响了警钟,也形成了全社会动员起来共同治理大 气污染的共识。英国、美国等国家经过伦敦烟雾事件、 洛杉矶烟雾事件之后都是通过立法手段,制定《清洁空 气法案》,建立不断减少空气污染的法律机制,并严格 执法,最终大幅度改善了空气质量。我国的《大气污染 防治法》是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基础性法律,该法于1987 年颁布,并根据需要先后在1995年、2000年作出修改 《大气污染防治法》前两次修订分别间隔为8年和5年的 时间,而从第二次修订到现在已经有13年的时间。在严 峻的空气污染的挑战面前,需要再次审视这项法律:哪 些方面还需要加强和完善?哪些法律障碍还需要解决? 如何更快地大幅减少污染,实现更清洁的空气? 本文尝试初步总结《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需要关 注的几个关键问题,旨在发起更广泛和深入的讨论,一 方面使这些问题讨论得更加全面,另一方面把更多需要 关注的问题纳入讨论范围,为《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 提供有益的支撑 一、 建立空气质量标准更新的长效机制 2012年2月,我国发布了新的空气质量标准,但是 还应该看到,新的标准还仅是世界卫生组织(WHO)推 荐的空气质量标准第一阶段过渡值,离世界卫生组织划 定的空气质量标准指导值还有很大距离。2012年的新标 准能够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满足空气质量管理的要求,但 是从长远的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的考虑,还需要进行修 订,而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规定“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并 未规定一个明确的评估和更新的机制。《大气污染防治 法》修订应明确空气质量标准的评估和更新机制,基于 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定期评估和更新 二、全面加强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的核心目的就是使全国各地空气质 量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因此地方 的空气污染政策和措施应围绕空气质量达标开展。现行 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大气环 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 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 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 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 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然而这一法律要求并没 有得到有效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应强化达标 管理的规定,并要求非达标区须采取更严格的政策和措 施(包括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更严格的污染物总量控制 目标,总量控制涵盖更多的污染物,新建项目要求污染 物排放等量替代或倍量替代等),同时明确相关政府部 门的责任,确保配备足够的资源,确保达标规划能够 实施 赵立建,龚慧明,才婧婧(能源基金会) 解洪兴,杜娟(清洁空气创新中心) 1本文部分内容在2013年6月6日曾发表于《人民日报》,文章题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应怎样‘大修’” 。。。以上简介无排版格式,详细内容请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