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上海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细则指出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商品房市场日益活跃,改革和完善房产税制度,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返回目录)
上海出台楼市调控细则
上海市政府10月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1、停止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认真执行央行、银监会的最新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2、暂定上海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
3、积极做好房产税试点准备: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要求,上海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4、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
5、放宽廉租房准入标准:逐步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年内在中心城区和有条件的郊区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抓紧建设和筹措一批公共租赁住房
6、继续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返回目录)
深圳出台商品房限购政策——深户限购2套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9月3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档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通知指出,在深圳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对于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暂停在深圳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返回目录)
厦门推临时性限购措施——1户家庭只能新购1套房
为了进一步贯彻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有关精神,厦门市七个单位联合下发《关于贯彻住建部等五部委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决定在厦门采取临时性限购措施
自2010年10月1日起,厦门市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即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
限购时间内,购房人在签订新建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前必须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进行核实。《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购房人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附加申请材料。办理二手住宅买卖过户手续时,购房人须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提供购房人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作为二手住宅买卖过户的附加申请材料。(返回目录)
浙江11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近日,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据悉,浙江是全国首批全面启动预售资金监管的省份
根据该办法,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