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消防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本工程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消防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立防火委员会,由总指挥任主任,副总指挥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标准、办法。统筹、协调、管理本工程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工作管理目标、任务并监督落实。参加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督促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改,参与调查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通报消防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考核本工程各参建单位消防工作,作出奖惩决定。各承包商应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标准、办法以及电力行业防火、灭火和自护自救的基本知识。受教育面不得低于职工总数的90%,考核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5%,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指挥部、监理对重点项目和重点防火部位适时组织消防工作检查并做好记录。查出的火灾隐患,应登记存档,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要及时书面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隐患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加强防范措施。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5%和100%。防火审核本工程的防火审核工作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选址定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维护使用等全过程。执行国家、行业、专业技术规范,做到主体工程与消防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工程项目消防部分的设计,按有关程序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审核。承建本工程自动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的企业,必须持有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建设厅联合颁发的《四川省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许可证》到省公安厅电力公安处备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安装。严禁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安装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工程正式投用之前,安装单位负责维护保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移交手续。消防设备、器材及管理消防设备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讯、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是指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工器具等普通移动式消防器材。普通移动式消防器材的配置应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JB140-90)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的有关规定执行,所购置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室外消火栓采用高压、临时高压或低压给水系统供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米水柱(从地面算起)。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建筑物外墙不少于5米,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停放车辆。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栓口距地面为1.1米,其出水方向宜向上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度角,单层或多层厂房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米,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在最不利点,充实水柱不低于10米,同一座建筑物内必须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带、水带接头、水枪,消火栓周围1.5米内不准堆放其它物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信广播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在竣工验收前,公司委托建筑消防设施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测试,并取得《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后,由公司向省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下列文件:(1)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2)与具有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3)制定的灭火预案及防火管理办法(4)在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好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消防设施器材要定位、定量、定人、定责,挂牌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不得挪作它用。更换器材要分批、分期进行,保证灭火使用装备器材的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37号令)进行调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或阻碍事故调查工作。火灾事故等级的划分,按《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即:特别重大火灾为: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100万元以上。重大火灾为: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30万元以上。不具备前两相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没有收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业主和上级主管部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四川巴蜀江油燃煤发电有限公司现场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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