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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威远县摩尔阳光商贸官大金兰家红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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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威远县摩尔阳光商贸有限公司官大金兰家红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08
浏览:1次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自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滨江西路8号。负责人李德锋,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威远县摩尔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中心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彭莹西。
被执行人官大金,男,1968年1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兰家红,女,1959年3月9日出生。
本院在办理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威远县摩尔阳光商贸有限公司、官大金、兰家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的(2014)川国公证执字第14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官大金、兰家红共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大街107号房产【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2010字第120600103号,土地使用证号为自国用(2010)第019198号】。
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间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毅
审判员江邦祥
审判员邹祥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