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特许经营合同
株洲市锦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特许乙方合作投资经营“麦波”蛋糕连锁店,并签定本合同。
一、合作双方
甲方:株洲市锦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株洲市高新区中小企业促进园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苇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二、特许经营店
1、特许经营店名称:
地址:
特许经营期限:三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2、特许经营店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本协议和甲方连锁总部制定的其他经营管理制度。
3、经营范围和方式
(1)经营范围:糕点、冷饮、月饼、粽子等销售。
(2)经营方式:加盟连锁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①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实施监控和指导,以确保连锁店组织经营管理的统一性和商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
②特许连锁店在经营过程中所必备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归甲方所有,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连锁组织行为,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经营资格,没收保证金。
③“麦波”品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必须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品牌。
2、甲方的义务
①甲方负责对乙方店面选址进行评估。
②甲方负责制定开业计划,负责提供门店的装修设计标准,指导乙方进行店铺装修,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验收不合格者,不允许开业。
③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连锁店经营管理制度和信息,专业知识培训及指导。
④甲方负责商品的采购和配送,应乙方要求,按乙方的进货计划统一采购配送给乙方,配送费用由甲方负责,并指导乙方陈列储藏商品。
⑤甲方负责制定统一的零售价,乙方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⑥甲方负责设计及制作统一的工作服和门店标识用品,如工作证、售货卡、包装袋及连锁店的统一宣传活动的策划与实施,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⑦甲方负责从业人员的岗前及在岗培训,其费用按连锁公司的统一标准向乙方收龋从业人员由乙方负责招募、聘用。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
①乙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所赋予的权利,执行甲方的营业管理规范,在甲方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下进行经营,主营特许店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②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培训和经营指导,享受连锁公司的管理经验和商品统一的配送服务。
③投资收益权。加盟店销售与配送价之差额为乙方收益来源,承担各项税费及员工工资及国家劳动法所规定的相关费用和福利后的余额为乙方投资收益,甲方无权占有支配。
④员工管理权。门店员工由乙方统一安排,并享受管理权,不称职员工有权将其解聘,甲方应予以支持。
2、乙方的义务
⑴承担投资风险。乙方必须全额承担由于市场竞争造成的竞争性亏损,以及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
⑵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合作内容与甲方相关规定制度的严格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合同约定经营范围外的其他商业活动。
⑶乙方自觉维护甲方及连锁店组织的信誉及利益,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⑷店铺的室内外装修以及货柜、货架、冷藏等设施设备,均应按经甲方审查批准的正规设计图纸(一式三份)报当地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施工,施工后并取得消防安全证书,其间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⑸乙方应守法经营,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否则法律责任自负。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⑹乙方门店中的营业员须经岗前专业培训取得卫生部门许可的上岗证,全体员工均应定期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员工的流动须甲方指准。
⑺店铺内各类标识标牌、工作服等由甲方提供,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店内外招牌及设施,以确保连锁店形象的统一性。
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张贴或摆放厂商的宣传和广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厂家或代理商出租柜台和代销商品。所有营销宣传,应由甲方统一策划,店内促销和广告牌应由甲方统一安排。
⑼乙方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营业地址变迁,负责人变更等事项均应甲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⑽乙方在该店经营期间与甲方外的第三者所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⑾乙方可自行购买电脑配置,但必须应适公司软件使用的,同时按甲方的要求,为门店统一购置系统软件,乙方必须每天按甲方指定的时间传送各种经营数据。
⑿乙方有义务销售甲方代理品种或指定品种,并接受甲方对品种的营销管理(包括陈列、价格、促销、促销人员等管理)。
⒀乙方如系其他烘焙食品经营店加盟,原有店中所有货物必须盘存清楚并列详细清单,交给甲方备案,销售完后所有货物必须在公司统一购进,此外对原门店所有货物在销售过程中的任何民事和法律责任公司概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特许经营店保证金及加盟管理费
①为维护甲方的品牌信誉,确保合同履行,乙方应在合同签定后五天内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后,乙方如在经营过程无违规行为,甲方将全额退还给乙方,如在经营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甲方将根据本协议和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扣除部分乃至全部保证金。
②乙方每年支付加盟费元,乙方在签定本次合同后五天内一次性交纳首年度的加盟费,以后在下一年度开始的前一个月交纳,加盟费不予退还。乙方不按时按量交纳加盟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关于商品采购配送与管理
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厂家直接上门推销,应推荐给连锁总部由总部统一策划、采购、调配,不得与该厂定直接交易,以确保商品的质量符合要求,违者将依据本合同的有关处罚条例严惩。
2、麦波系列蛋糕、面包、西点公司统一按5.6折结算。月饼、粽子公司统一按5折结算。礼盒如有盐皮蛋,须先减去盐皮蛋的价格,乘以折扣率,再加上盐皮蛋价进行结算。外购产成品:外购年糕、麻署、饮料、牛奶、盐皮蛋等,公司统一配送的,统一零售价格,并按制定的配送价格结算,可采取预收货款的形式。公司均不予退货。
3、加盟店销售购物券、提货券、会员卡充值部分按6.1折结算;客户在加盟店使用购物券、提货券、会员卡取货按5%给予加盟提成。
4、若加盟店需代销其他品牌产品,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推准。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不退。
5、生日蛋糕的配送,可以就近的方式,交由其他店代送,按销售收入10%提取给代送货的店面。
6、生日蛋糕如公司采用折扣促销方式,结算按折后零售价的56%进行,此项结算在2009年元月一号起实行。如10寸生日蛋糕公司零售价格为98元,采用零售价格的85%促销方式,即加盟店结算价格为=98元*85%*56%=46.648元。
7、如果加盟店接到购物券的团订业务,采取100送10的原则,其中赠送的10元部分,按照10*28%=2.8元支付货款。
8、货款结算方式和时间:加盟店按公司发货金额(售价的56%)在送货当天把货款存入公司指定的帐号上。如加盟店款按照上述方式结算,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且押金不予退还。
9、开业7天内,退货由公司承担;以后退货部分〈3%,按5折结算,〉3%以上部分按原折扣结算。
10、各门店退货必须按实列支,不得有故意隐瞒或作转货等行为。如发现,损失由当事人员承担,并处以罚款。
11、质量问题返厂,送货员必须严格核查,确属此类问题,可转回公司。
12、店内优免折扣,由加盟店承担。
13、关于商品零售价格:
乙方须无条件执行甲方的价格规定,保证商品的零售价格与甲方其他连锁店的统一性。根据门店或区域消费情况的差别,需要调整商品零售价格,须得到甲方的批准。
七、有关充值卡及券的使用:
1、不收VIP卡及VIP手册的工本费,由公司承担。
2、公司活动时,VIP卡赠送部分的50%按5.6折结算。如:充值1000元送100元,则公司结算为:1000×0.61+100×0.5×0.56=638元,即公司应收为638元。
3、赠券不收工本费。
4、促销活动,赠券或产品赠送部分的50%按5.6折结算。如:
买一送一,购8元产品送8元,则公司结算为:8×0.56+8×0.56×0.56=6.72元。
八、成本管理:
1、VIP卡服务费、管理费,公司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2、各门店的调拨单、订货单等低值易耗品,公司收取成本费。
3、公司发出的现烤、裱花原料,仅限用于现烤、裱花制作,公司严格按照成本考核,不得高于核定的比例,否则,由当事人承担。如发现有用于其他,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
4、门店裱花用的水果费用,由公司承担,但不得高于核定的比例,否则,由当事人承担。
5、开业活动由公司统一策划,开业宣传用的POP广告、吊旗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他费用由门店自行承担。
6、公司统一的POP、产品、促销活动的等广告费用,由公司承担;门店单独制作的,经总经理批准,可由公司承担,否则由门店自行承担。
7、各门的设备维修,可由公司统一与厂家联系及安排,但相关费用加盟店自理。
8、各门店的工作服由公司统一制作,费用由门店自行承担。
9、门店转送蛋糕、转现烤面包的费用由门店自行承担。
九、收银机POS系统的管理:
1、除公司统一配送的产品外,其他货品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入POS系统。但不能刷卡消费,确保能用现金结算。
2、会员卡充值:除公司统一促销活动外,各门店不得擅自调整赠送的额度,扰乱公司操作程序。
3、各店必须严格遵照公司的《POS系统管理手册》执行,按规定流程操作,及时将数据上传等,如因店内原因导致的数据丢失或外泄,后果自负。
4、POS机的维修、维护费用,公司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龋
十、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1、加盟店人员的工资,必须按照公司工资管理制度造册,费用由加盟店承担。基本工资可由公司统一造册后,由公司代发或交加盟店直接发放。绩效工资可由加盟店内利润调节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