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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一、车辆加油管理 1. 行政部负责对公司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组配合监督管理。 2. 公司车辆统一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制度。(特殊车辆除外) 3. 公司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员应随时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现金加油, 如油卡坏了或不能正常加油,应及时上报管理人员。 4. 驾驶员在使用油卡加油时应保留小票,并注明车牌号加油数量,小票要保持 连续性及时交到行政部。 5. 油卡由行政部统一充值,管理人在审核充值时将每辆车的《车辆用油统计表》 上报财务。 6. 车辆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油卡的用油情况,在油卡接近200时应及时充值。 7. 车辆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做好《车辆用油统计表》工作并保证将《车辆用 油表》及时上报财务,财务审核后再充值。 8. 车辆管理人每月做好《车辆费用情况统计表》。 9. 车辆充值要开增值税发票,车辆管理人员要在油卡充值后一周内,将车辆油 卡充值明细,连同增值税发票带回公司财务部。 深圳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 二、违章与事故处理 由于《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公司针对 驾驶人驾驶公司车辆在办理公务时,在道路上因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发 生事故时,由驾驶人自行负担。 1、 未经许可将车借于他人使用; 2、 违反交通规定,其罚款由驾驶人全部负担;如遇特殊情况由驾驶人提出 申请报告,写明违章事件、地点和原因。经行政部调查后,根据实际情 况,总经理特批后可适当减免或全免。 3、 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或与企 业共同负担; 4、 个人使用车辆时发生事故,而导致违章、损毁、失窃等,除扣除保险赔 偿额后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驾驶员日常行为管理 1、 驾驶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相关 操作规程、安全驾驶; 2、 为体现公司形象,驾驶员工作时必须衣着整洁、举止大方、礼貌待人; 3、 严禁在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下办私事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和租借他 人; 4、 未经车队主管同意,不得改变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严禁私自对外经营, 否则发生的相关费用自理外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5、 公司总经理用车除外,其它任何驾驶车辆人必须凭《用车申请单》外出, 用车人应认真填写《用车申请单》中的内容:部门、时间、地点、用车人、 用车事由及用车人要求,填写完由本本部门主管或经理签字,再由行政部 负责人签字确认驾驶员,签字不全不得放行; 6、 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罚款; 7、 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损坏车辆者由驾驶人负责维修费,如发生交通事 故除负责维修费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驾驶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应及时通知行政部车辆 负责人,并说明原因,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公司指定位置,不准私自用 车; 9、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行驶证、加油卡和随车登记表。如不在,要立即通 知车辆负责人。要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和车身 外观,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和向行政部反映。出车回来前检查存油 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 10、 驾驶人发现所驾驶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行 政部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经费等)未经批准不 允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11、 每周五下午3点,车在哪个驾驶人的手上,在回公司前必须将车辆洗干 净。费用由行政部门核销。 深圳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 12、 驾驶人按要求填写好车内《车辆随车跟踪表》。 13、 驾驶人如违章,必须在15天内自行处理。15天后,由公司处理,缴纳的 罚款由公司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三、用车过失的惩罚制度 1、上下班,不搞车内外卫生的罚款50; 2、上下班,办私事的罚200; 3、不服从调度的罚50; 4、不认真填写用车申请单和车辆随车跟踪表,弄虚作假,涂改路单的罚50; 5、下班不交车钥匙的罚50; 6、事前不办理请车手续、借车给他人驾驶或学车的罚200; 7、下班擅自将车开回家或私用的罚200; 8、丢失车辆油卡和相关证件的罚200并承担补办费用; 9、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而不加油的罚50; 10、 不保留加油小票的罚50; 11、 轮到洗车的,而没洗车的罚50; 12、 接到通知,15天内不自行处理自己的违章的,罚200; 编制:万为义 审核:胥予林 核准:江淳民 深圳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新交通处罚条例(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 行。 2010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 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 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 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 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 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 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深圳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