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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员工请假(含病、事、婚、丧等)必须事先办理手续,日班在上午9:00点前,中夜班在下午15:00点前向所在部门办妥请假手续,把经批准的请假条交考勤员后,方可离开公司。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的,回公司后应向所在部门说明原因,并补办手续。
3.3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3.3.1病假
3.3.1.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治疗的,必须由相关医院
开具病假证明,部门负责人审批。病假十五天以上的
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行政部审批有效。
3.3.1.2员工上班时间外出就诊,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看病
在三小时以上作半天病假处理。
批准
审核
编制
发 行 时 间
3.3.1.3员工在外地公出或休假期间,如患急病需治疗,不能按时返回上班的,必须凭当时医院证明和病历卡,及时补办病假手续。
3.3.1.4患慢性病的,病假满三个月以上要求上班的,由公司行政部提出复工建议,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办理试工手续,病假三个月以上者,在原岗位试一个月,病假六个月以上者,在原岗位试四个月。试工期间旧病复发需继续休养者,病假连续计算。员工因病医疗期满按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2事假
员工遇有特殊情况要请事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半天以内由
班长审批,三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行政部审批。
3.3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由安全员作出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生产部,向市社劳处报案,并及时做好事故情况调查和伤残鉴定等审批手续,未按上述程序办妥手续的不作工伤处理。
3.4、年休假
员工享受年休假,原则上由所在部门统筹安排,生产车间根据生产计划在停产或大修期间,集中办理休假手续,其次由个人填写请假单,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行政部审批。
3.5、其他假
3.5.1探亲假,符合国家规定享受一年一度或已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一度探亲假待遇的员工,由本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行政部审批。
3.5.2婚、丧、产计划生育假均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行政部审批。
3.6加班和补休
3.6.1根据公司对各部门岗位人员及考核要求,本职工作由其负责完成,如公司需要完成紧急任务而加班的,由所在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报行政部经理同意,加班时间在三个小时以上作加班半天,五小时以上作加班一天计算,一般在第二天或当月内安排补休,不发给加班费。如特殊情况无法补休,需要发加班费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报告,报总经理审批。
3.6.2法定假日加班,由公司统一安排,各部门应根据公司安排提出加班名单,报公司行政部。
3.6.3员工因工外出或开会,培训期间逢公休假等均不作加班,返回公司后一般不给予补休。
4.员工未按规定办理各类请假手续而离岗的,原则上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30天,按全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5.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时,调出部门应将员工在本部门的当月出勤情况报行政部,调入部门应从报到之日开始考勤,对故意拖延报到时间,或逾期不到新岗位报到的,作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