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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远洋运输公司船员管理实施制度细则(45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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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总则
用工管理
教育培训
证件管理
调配制度
在船管理
考核与评估
聘任与任职
船舶事故处理
假期、事假、病假及旷工
守则与纪律
奖励与惩处
附则
***********************************************************
总则
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舶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船舶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维护船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船员条例》《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中远集团船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等国际公约,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司是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的简称,船员公司是青岛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的简称。船员公司是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除特别规定外,公司授权船员公司行使本细则规定的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
本细则所称船员是指与公司或船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船员。
本细则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规定,适用于全体船员和公司所属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公司、船员公司、船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
在船实习船员、见习船员、协作船员、外聘船员以及临时随船人员,在船期间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所称船员管理部门是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等主管船员管理的部门,以及由公司授权的船员公司的人事、调配管理、教育培训、党群工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通称。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其下设的高于公司的机构是公司的上级领导机关。其发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经公司转发后,公司、船员公司、船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
船员公司依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挪威船级社《海员劳务公司认证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船员公司管理部门及船员应当遵守。
用工管理
船员用工管理主管部门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船员公司人事部门等承担公司授权的工作内容。
公司按照船员队伍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每年从航海类院校中录用一定数量的毕业生,作为船长及高级船员(三副、三管轮及以上职务船员)的培养对象。
船舶政委的产生,应当根据公司《船舶政委选拔培养任用管理规定》和船员公司《远洋船舶政委选拔培养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选拔聘任。原则上从优秀干部船员中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普通船员(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的录用,公司或船员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远洋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可在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公司通常使用的船员应当与公司或船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上船前船员公司应当与船员签订《在船工作协议书》
船员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协作船员或临时招聘社会持证船员。使用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制订实施的《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对船员的招聘、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签、终止或解除的情形作出规定。公司或船员公司与船员应当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船员与公司或船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如实、准确地填写《船员信息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船员提供的信息及证明材料不真实或虚假,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船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解除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需向船员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船员信息登记表》载明的船员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船员应及时向所属船员管理部门报告,如因船员未及时报告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船员承担。
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登记册和船员档案,如实反映船员的情况和在公司期间的表现。
公司与船员初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予以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船员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日通知公司。在考察试用期内的船员,经船员公司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与船员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劳动合同被解除的,船员应根据船员调配管理部门的安排在合适的港口离船。
根据远洋船舶工作的特点,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船员的服务时间实行综合计时制。在船时集中工作,离船后集中休息。公司按照国家、省、市、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及公司的规定,保证船员的休息权利。
公司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不低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签订的“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所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确定船员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形式。
船员在船期间施行同工同酬。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船员的工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或船员公司与船员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北京市及青岛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司或船员公司为船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其中船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由船员公司代扣代缴。
公司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船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安全制度。在具体作业过程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公司或船员公司与船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应当为船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按规定为船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船员应当办理公司规定的手续。船员依法应当获得的经济补偿,公司在船员办结手续后按时支付。
公司或船员公司为录用船员已向院、校支付专项费用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服务合同书》。服务合同约定船员为公司服务的期限。此期限应当与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相一致。在服务期限内,船员调出公司、辞职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其他个人原因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公司已向院、校支出的专项费用。此项费用以已经完成服务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月按平均比例递减。
船员考取三副、三管轮及以上职务适任证书时,由公司出资参加培训及考试的,在每次晋级前应当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培训服务协议约定船员应当为公司服务的年限一般为五年。在约定期限内,船员调出公司、辞职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其他个人原因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公司已经支出的专项培训费用。此项费用以已经完成服务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月按平均比例递减。
负有保守公司秘密和知识产权等相关义务的船员,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专项协议》,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船员违反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据约定追究船员的赔偿责任。
《服务合同书》、《培训服务协议》和《保密专项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签约双方应当遵守。
公司根据船舶安全营运的需要,制订船舶定员标准。因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情况取消某种职务时,公司对取消职务类船员进行转岗,并进行转岗培训、变更劳动合同。船员不同意转岗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转岗培训后不能胜任新工作的,经再次培训重新上岗仍不能胜任新的工作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按相关退休政策,船员年满五十五周岁可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理此项退休手续前,个人必须向船员公司提交书面“退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船员年满六十周岁时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如年龄届满时仍在船工作的,可延至下船时办理退休手续,但享受的各种待遇以年龄届满月份分段计算。届满月份及以前的期间享受原待遇,之后的期间按外聘船员的相应待遇计算。
船员公司建立船员个人档案。船员档案内容包括:船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情况、教育培训记录、考核情况、考试发证记录、证书情况、受到奖励或处分的记录等。
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船员与公司双方应首先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平等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船员公司或船员也可以直接向有法定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教育培训
公司根据《中远集团安全教育培训纲要》制订实施《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实施方案》。依据本方案组织实施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其中包括船员岸基安全教育培训。
船员岸基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岗前(新招船员)安全培训、聘前(职务变更)安全培训、派前安全培训、休假安全培训(包含与各种培训合办的安全培训)等。
公司根据《中远集团安全教育培训纲要》制订实施《青岛远洋船上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在船船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在船培训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教育,国际公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SQEH综合管理体系文件,基本安全知识,海上求生知识,消防和灭火常识,防污染知识,保安、防海盗、防偷渡、防毒品等知识,医疗急救知识,应急演练,关键设备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特殊作业程序及注意事项,事故案例分析、讨论等。
船员公司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制订实施《青岛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船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依据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培训内容及各类专业证书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各类相关知识培训等。
在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船员公司教育培训部门负责船员岸基安全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的组织、管理、服务和具体实施,相关船员管理部门配合;在船船长、政委负责在船船员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船员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属船员调配管理部门审核,经人事部门审批,由教育培训部门按国家海事局的规定办理考前适任培训申报和组织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