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秀洲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细则
一、参保对象及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1、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城镇居民;
2、非本地户籍,在本地务工、经商、创业,并办理居住证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并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新居民及其子女。(到新居民事务所参保)
参保对象只能选择一个区级统筹单位参保,个人出资为120元∕人
二、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新年度合作医疗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凭家庭户口簿及个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的居委会或居住证发证地的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作自动放弃
三、新年度合作医疗保险各级政府出资如何?
为了进一步提高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水平,新年度各级政府的扶助资金将达到180元∕人,加上个人出资部分,人均筹资将达到300元∕人,比2009年同比增加50元∕人
四、合作医疗保险筹集的资金将如何使用?
新年度300元∕人的合作医疗资金中将有70元∕人放入以家庭为单位的参保居民门诊个人账户中,用于定点医疗机构一般门诊医药费用的报销补偿;其它230元∕人将全部用于大病住院费用的报销补偿及个人账户使用完后的一般门诊医药费用的报销补偿
五、新年度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如何?
住院报销办法
医疗机构
起报线
(元)
列报部分报销比例
年累计封顶
普通
中小学生
区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00
65%
75%
80000元,
中小学生120000元
参照定点机构试行管理的医院(浙江新安国际医院)
400
60%
70%
市内其他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
500
55%
65%
三级乙等医院(市一院、二院、妇保院、中医院、荣军医院)
800
55%
65%
三级甲等医院(省武警医院)
1000
50%
60%
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200
47%
57%
门诊报销办法:
个人家庭账户
区内定点医院
70%
参照定点机构试行管理的医院
45%
市级定点医院
40%
家庭账户用完后↓
门诊统筹
区内定点医院
25%
参照定点机构试行管理的医院
15%
市级定点医院
10%
注:住院与门诊报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门诊就诊报销仅限于市、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嘉兴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妇保院、市中医院、浙江省荣军医院、浙江省武警医院、浙江省新安国际医院;秀洲区妇幼保健所、王店人民医院、新塍医院、王江泾医院(含南汇分院)、油车港镇医院、洪合镇卫生院、建设卫生院、新区卫生院及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
六、特殊病种如何报销?
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化疗、尿毒症血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和重症并进行系统管理的精神病。在市本级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市外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先按普通门诊补偿,当年特殊病种门诊总费用累计4000元以上(含4000元医药费用部分)的,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最高支付额20000元
报销中应注意的事项:
1、参保者须凭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卡、病历、有效发票原件(已参加其它商业医疗保险者凭发票复印件及保险公司有效参保、补偿证明等材料),到各地合作医疗办公室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窗口办理补偿手续
2、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补偿工作截止日期为次年的3月底,逾期将不再办理报销补偿手续
3、以下情况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
⑴因违法犯罪、自残、自伤、自杀、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⑵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医药费用;
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等)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⑷因工伤或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而引起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不能报销的医药费用及自购药品费用;
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不予补偿规定的诊疗费用;
⑺去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其它不予补偿的费用
200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