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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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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12(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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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 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参照《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由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
第四条 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 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公司清退营销员的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第三章业内流动办理约定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营销员离司登记簿”,做好营销员离司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实时记录,包括受理营销员离司申请、办理离司手续、注销信息平台数据等环节的时间及经办人信息。
第九条 营销员申请离司,必须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离司手续。营销员提出书面离司申请(附件一),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受理,并将离司申请回执单交给营销员本人。保险公司如果拒绝接收营销员离司申请,营销员可以直接向行业协会申诉。
保险公司应当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营销员离司手续。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离司手续的时间。离司手续的完成以营销员取得公司开具的离司证明(附件二)为准。保险公司应当向营销员开具离司证明,作为营销员业内流动信息证明。
营销员有未结清事宜且没有按照公司规定配合处理,致使公司无法继续办理离司手续,保险公司应当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营销员信息书面资料报行业协会,包括营销员姓名、申请离司时间、未办理离司手续原因以及营销员联系电话。
保险公司应当在开具营销员离司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该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第十条 营销员在原公司服务未满六个月,可以申请离司,但是不允许业内流动。保险公司不得以营销员服务期未满六个月为由,拒绝营销员离司申请。营销员未满六个月服务期提出离司申请,保险公司如果同意其离司,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并在信息平台注销其《展业证》登记。同时,在离司证明上注明该营销员未满六个月服务期限,并注明服务期限的时间。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接受流动营销员的入司申请,除了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外,还必须在信息平台中查询该营销员的身份信息及业内从业行为记录,审核流动营销员提供的原公司离司证明。
保险公司接收符合条件的营销员入司,应在办妥入司手续后,及时在信息平台中登记注册该营销员的《展业证》。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不得接收有以下从业记录的流动营销员:
1、在原公司服务期未满六个月的营销员;
2、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受到浙江保监局警告或者行业协会通报,警告或者通报时间不到三个月的营销员;
3、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或者公司有关营销员的管理规定,受到浙江保监局警告或者受到行业协会的通报,警告或者通报时间不到三个月的营销员;
第十三条 未在原签约保险公司办妥离司手续的营销员,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接收,更不得让其销售本公司产品。营销员如果已经转换保险公司,原公司发现该营销员的遗留问题,确需该营销员配合处理的,转入公司有责任督促该营销员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采取以下恶性增员行为:
1、录用未能提供离司证明的营销员,让其参加公司的培训或者各种业务活动,拿佣金、发工号、印名片等;
2、唆使、暗示、诱导已转司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他营销员转司;
3、在资格考试考场周围或其他公司职场内外,进行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各种游说、宣传等活动;
4、与被取消从业资格或暂停从业资格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
5、经营销员流动协调小组认定的其他违规增员行为。
第十五条 凡引进的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还签订了享受其他津贴并明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