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2004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实务宣传材料
根据国务院决定,财税字[2003]222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将进行结构性调整,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左右,各出口企业的“免、抵、退”税操作也可能相应有些变化。我们整理了一些在“免、抵、退”税政策和实际操作中应重点掌握的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关于“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的计算
根据“免、抵、退”税有关文件规定,当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与退税率的不一致时,必须计算“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在实际工作中,出口企业可根据当月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软件”生成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的第13栏“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合计数进行帐务处理。
二、关于“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的抵减额”计算
根据“免、抵、退”税有关文件规定,当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的不一致,而且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时,还必须计算“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的抵减额”的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在实际工作中,出口企业应根据当月取得的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冲减“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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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2004年1月启用的新《纳税申报表》
新的《纳税申报表》从2004年1月开始使用,涉及出口货物的“免、抵、退”业务的有关栏次发生了变化,现结合国税函[2003]95号文件有关出口免税电子数据审核等政策将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涉及出口退税方面的填列要求明确如下:
1、正常申报
(1)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生产企业当月开具外销发票并入帐的所有出口免税销售额,不论是否属于可退税贸易性质。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第10栏“人民币金额”合计数一致。
(2)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填报口径为: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第13栏“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合计数一致。
(3)“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可以填入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1栏“其他”栏内。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第5栏“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合计数一致,以负数填列。
(4)主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报退税部门上月审批的免抵退应退税额,此栏金额必须与退税部门上月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审批通知单》中的“应退税额”一致。
2、补税申报
免抵退的补税共有三种类型:一是对免税明细申报与电子信息交叉核对不上的补税;二是对免税已申报,退税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补税;三是至清算结束,对仍不能通过信息核对的退税申报的补税。对这三种
类型的补税,都要求在收到退税机关出具的“核定补税通知”的次月,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中予以反映,具体要求是:
(1)在附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的“应税货物”项下,分别17%、13%征税税率填写应补征税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发票份数不要填写;并通过附表(一)过渡,将补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的“一般货物及劳务”项下和第11栏“销项税额”的“一般货物及劳务”项下;
(2)如果应补征税的出口货物于补税之前已作免税销售收入,同时此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不一致,企业应在财务上将填入附表(一)的应补征税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用红字冲减原先已转入产品销售成本的“不予抵扣税额”。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将该不予抵扣税额用负数填入附表(二)第21栏“其他”栏下;并通过附表(二)将这一差额过渡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的“一般货物及劳务”项下。
四、关于如何确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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