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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重要政策解读报告土地增值税文件汇编与之相关的有效文件不过30个。 重点解读[条例]及细则中关于征税范围及清算单位及清算时点国税函[2000]687号[2010]29号公告一、国税发[2010]53号解读(原文基础上注释)二、国税函[2010]220号解读三、解读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变化四、解读国税发[2006]187号思考1、高级公寓是否属于普通住宅?2、商业用地开发的普通住宅增值率底于20%的能否享受税收优惠?3、股权转让及企业整体产权转让是否缴土增税?4、在建工程转让是否征土增税?5、工业地产开发销售不能办产权证是否增税?6、人防地下室销售是否征土增税?国税发〔2006〕187号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政策漏洞)思考:是否可以在分别计算计算增值额基础上分别计算增值税?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漏洞堵住)。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如何处理?第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旧)(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背景:土地增值税有效预征时间并不长,预征率也存在前低后高的现象,清算大范围展开也是近两年的事情。因此难免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竣工前预缴土地增值税有限,项目结束后开始清算产生巨额土地增值税,却因无项目、无收入而无法税前扣除的情形,如果企业注销,这笔损失就无法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9号)针对此种问题专门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按规定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案例分析]思考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教育局使用,是否要缴土地增值税?单位将别墅赠送给某演艺明星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与其子女,对其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