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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省首个地方自行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了若干权属附件,对维护购房者权益做出了有益探索。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省工商局、省住建厅2002年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础上细化而来。
新文本中规定:物业用房、社区用房、设备用房、健身器材等未计入分摊属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及公共设施需标注位置、面积和用途;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会所、停车位、教育设施需写明产权所有者、使用性质、服务对象、经营管理者,避免买卖双方权属不清晰造成的合同纠纷。
新文本从10月1日起正式启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拟定内容的签约文本及附件提交房管部门查验留存,并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可要求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解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正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