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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特物业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协议(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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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协议当事人:
甲方:成都 公司
乙方:(业主)

前言
本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乙方所购本物业房屋基本情况:
建筑类型:
建筑面积:平方米
户号:栋单元楼号
乙方所购本物业房屋合同编号:
根据国务院379号令颁布实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甲乙双方在平等、公正、自愿的基础上,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维养、服务与管理;
2、根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使用手册》,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本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业主公约》的行为,并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5、公布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及时提供服务;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6个月向乙方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9、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10、合理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11、配合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限电视等单位开展本物业区域内的相关管
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和养护工作;
12、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公约》书面告知乙方,与乙方在其房屋装修前与
装修商共同签订《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依照管理;
13、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公用部位、功用设施或改变其用途;
14、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和私家花园绿化设计、
施工及植物养护等有偿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监督权;
2、监督甲方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和标准,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自觉遵守《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制度》和国家颁布的涉及住宅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承担因违约造成伤害和损失的责任;
4、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业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工作和其他不道德行为;
5、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或物业服务资金;
6、乙方在房屋装饰装修前(包括对私家花园进行除绿化外的其他装饰装修),事先告之甲方,办理相关装修手续和交纳相关费用,清楚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公约》,主动配合甲方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房屋装修做造成的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负责;
7、出租房屋时,乙方与承租人方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执有关备案复印资料到甲方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8、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并告之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9、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0、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使用本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时,事先告之甲方,
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造成损失或环境污染的,给予赔偿;
11、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使用手册》
等造成的损失、损害负连带责任;
12、享有【普罗旺斯】底层或顶层住宅花园专用或独立使用权的业主(业户),应对其享用的花园承担维修责任,并无条件的为公共部位的维修提供便利;
13、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于指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场,不在其他室外公共区域或室内单元通道及楼道处停放。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共用部位维护和管理(小修、急修)
共用部位指房屋内部,由整栋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
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部分。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小修、急修)
共用设施设备指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
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营业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及绿化:
1、本物业公共场所、道路、绿地、外墙面、水景、排污沟渠、停车场等的清洁卫生;
2、公共场所石材养护;
3、生活垃圾收集和清运;
4、本物业公共区域绿化植物养护。

(四)保安
1、24小时门岗值勤、公共区域巡逻和安全系统监控;
2、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环境秩序;
3、24小时消防监控。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道路、停车场车辆行驶标识;
2、车辆指挥、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调度和管理;
3、停车场设施设备维护;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七)业主资料、档案管理
(八)文化娱乐场所管理
(九)业主投诉及处理管理
(十)商业用房的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整洁完好,清馨醒目;
(二)设备运行:运行正常,状态优良;
(三)共用部位:按时检查,规范维修;
(四)环境卫生:干净清爽,优美惬意;
(五)绿化环境:植物长势良好,四季长青,繁花点缀;
(六)护卫安全:定岗查询,每日不少于12次,防范措施落实;
(七)消防安全:预防为主,定时演练,消防结合;
(八)服务接待:态度热情、诚恳,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
(九)车辆管理:交通顺畅,停放整齐,细心照顾;
(十)房屋共用部位和户内的小修、急修;
小修:随叫随到,热情服务;
急修:迅速到位,及时处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缴纳费用的时间:
1、乙方办理接收房屋手续时预交3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2、乙方于每月25—30日交纳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其他物业服务资金。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费标准(正式收费在以下收费标准内):
物业管理服务费:
住宅按建筑面积: 1.20元/平方米.月;
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 2.40元/平方米.月;
地下车库按建筑面积(指已购买车位):2.00元/平方米.月。

(三)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费:
空置房是乙方经购买并接收,但尚未入住或使用的住宅房屋或商业用房。根据国家最新颁布的空置房物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甲方可向乙方全额收取物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