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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详见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二
第二条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甲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本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内容
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约定,相关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或公共部位享有专有或独占使用权,由相关业主负责该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及清洁卫生等,并承担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具体见附件一)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但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甲方不需承担义务的设施设备或根据相关合同约定由专业单位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等)除外。(公用设施设备具体见附件二)
3、物业共用部位、道路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井、停车场、路灯
5、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6、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7、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8、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和服务,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该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9、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0、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11、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2、接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服务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甲方提供的上述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与建设单位约定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在本协议期内,甲方负责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的场地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的经营管理,经营管理的收入的所有及使用等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办理
第七条单个业主可委托甲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甲方是否接受委托,以及服务内容和费用等相关事项由单个业主和甲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第三章前期物业服务期限
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协议终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2、按本协议第二章之约定内容,参与各项工作;对小区交付后的物业进行日常管理
3、编制房屋、设施设备大中修方案报批准后实施
4、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权利、义务
5、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并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6、甲方有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拖欠物业服务费12个月以上的业主和使用人名单
7、每12个月公布一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的场地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的经营性收支帐目
8、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如在保修期范围内的,则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9、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甲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0、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11、对乙方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采取劝阻、制止、报告业主委员会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理
12、以《业主手册》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乙方和物业使用人提示物业使用的有关事项,当乙方装修物业时,与乙方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3、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给单个业主专用的绿地、露台及其他单个业主享有专用权的部位,告知该等业主有关保养、维护、清洁事宜,并负责监督
14、建立和妥善保管本物业管理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15、根据需要,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16、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7、如未被业主、业主大会续聘,自本协议终止起30日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中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手册》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能耗费及相关代收代缴费用等)
5、装饰装修房屋时,和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使用功能,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约定,乙方对物业的共用部位或公共部位享有专有或独占使用权的,从其约定
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手册》造成的损失、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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