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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除上述级别以外的人员,不享受三薪待遇。高级管理人员为达成其工作目标而付出的工作时间视为其工作职责之应尽义务。
1.1.4总部人员需在法定假日继续工作的,需书面报请总监级以上领导批准。
1.2年假
1.2.1休假资格:公司所有月薪人员工龄满一整年以后,每年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无路费补助。
1.2.2员工每年可以享受的休假天数,依据其在公司服务年限而定。具体如下:
工作年限 年假天数
第2-3年 7天
第4-6年 10天
第7-9年 12天
第10年或以上 15天
1.2.3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除第一次休假外,按自然年度享受年休假。所休假期为当年度假期。如果提出辞职或被辞退的人员,其可休假天数按当年实际服务月份折算,如已休假期超出公司规 定的标准,超休假期按事假处理,在最后一个月工资内抵扣事假工资。
1.2.4 第一次休假公式为(13月-进公司月份)×(可休假天数/12月)。
例:王小姐2000年7月1日进入公司,到2001年6月30日工作满一年可休年假,则在2001年12月31日前,可休假天数为:
(13-7)×(7/12)=3.5≈4(天)
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即可休10天假。
(注:13-7的7为进公司月份,7/12的7指可休假期天数,12指一年12个月;)
2003年3月王小姐申请休假10天,2003年9月王小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辞职生效日期为2003年9月30日。因此王小姐离职时应扣除其超休假期10/12×(12-9)≈3天的对应薪资及补贴。
(注:10为可休假期天数,12为12个月,9为王小姐在公司工作的月份)
1.2.5 休假规定
年休假按照本人申请,上级批准的原则安排,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年度休假计划。
每位员工及其经理有责任作出并执行休假计划。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主管有权更改或重新安排员工的休假时间,员工有义务接受休假安排。
年假不得累积,不得转入下一年度。每年12月31日后,上年度全部未用年假作废。
如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休假的人员,经由总监级以上领导书面批准,可将未休假期折算为薪资补发。总部所担任工作职级为Ⅳ级(含)以下的,连锁店系统所担任工作职级为Ⅴ级(含)以下的人员可享受未休年假补发薪资待遇。所补发薪资以基本工资核算。其他人员及享受年薪制人员不补发薪资。
所休假期为当年假期,如工作情况发生改变或离职时,按实际工作时间核定应休假期,
超休部分可从次年年假中扣除或按事假处理。
年假天数按工作日计算。
年假可代替病、事假使用,由本人选择决定,直接主管批准,但需在休假开始时声明,
已提交休假申请后的休假,不能更改假期性质。年假代替病事假使用时,必须按天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停薪留职者及休产假者,按比例扣除年假或探亲假的休假资格,如当年假期已休完,
则在下一年度的休假天数中扣除或按事假处理。停薪留职后返回上班时的当年休假,以第一次休假公式计算。工龄顺延计算
1.2.6 请假程序
员工休假必须得到批准。未按程序批准擅自休假者视旷工处理。请假程序如下:
所有休假人员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休假申请和休假计划。
休假前由本人填写当次休假申请。交直接主管批复。
本人接到批复的休假单后,交考勤管理人员备案后方可休假。
休假返回后,应向直接主管报到销假,如未休满已申请假期,应由直接主管向考勤管
理部门确认实际休假时间。
未按年度休假计划时间要求休假五个工作日以上者,需经隔级主管批准。
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按比例扣除超出部分所休假期间的年假或探亲假
资格,未满30 天按一个月周期计算。
停薪留职满4个自然月以上者无当年的年休假或探亲假资格。如当年已将假期休完,
则按照超休假期处理。复职后的休假以第一次休假公式计算。
假期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数的天数。
1.3探亲假
1.3.1 休假资格
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后,其中在异地工作满8个月以上,与探望方不在同一城市居住(国家行政隶属的远郊区县算同一城市)的月薪员工均可享受探亲假。与配偶分别在两个城市居住8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分别在两个城市居住8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父母”不包括继父母、岳父母、公婆)。
1.3.2 休假待遇
未婚员工(含离异、丧偶)探望父母的,工作每满一年,假期为日历天数20天。工
作日天数15天
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工作每满一年,假期为日历天数30天。工作日天数22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工作每满4年给予一次性假期,为日历天数30天。工作日天
数22天,已婚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可每两年一次分为两次休,每次休假时间为日历天
数15天,工作日天数11天。但只扣除一年的年假天数。
1.3.3 路途假
工作地至探望方所在地距离在2800公里以上的,可申请路途假,路途假待遇同探亲假。路途假标准为:
连续或中转乘车时间在36小时以上44小时以内的(以县计算),给予往返路途假2
天;
连续或中转乘车时间在44以上-54小时以内的(以县计算),给予往返路途假3天;
连续或中转乘车时间在54小时以上的(以县计算),给予往返路途假4天;
乘车时间以铁路运营部门公布的K字头列车运行时间为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
交通滞延时间不可申请路途假。
往返路途假与探亲假一同申请,一次性使用,每年只可享受一次路途假,且必须提供
到探望方所在地的往返交通凭证,如无交通凭证,路途假按事假处理。
1.3.4 双职工双方各自休假不产生冲突。(如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但均与各自的父母不在同一城市居住,可分别享受4年一次的探父母假期。如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工作,可分别享受每年一次的探望配偶假或四年一次的探父母假)
1.3.5各种探亲假及年假当年只能选择一种享受。
1.3.6异地工作满4个月未满8个月者,其假期按照可休年假及探亲假各一半的天数之和享受。
1.3.7 四年一次的探父母假以四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四年中休假资格发生变动时,已休假期多扣少
补。
1.3.8第一次休假天数计算同年假
1.3.9休假规定
申请探亲假人员,需在每年年初填写休假资格审核表,提供探望方异地居住的证明,
由直接主管审核,隔级主管审批,统一备案。如在申请时未如实申报情况,或情况发生改变时未及时申明者将视为欺骗行为并予以立即解聘。探望方情况未发生改变时,次年的休假无需再提供证明。
申请探亲假者必须提供当年到申请探望方所在地的往返交通凭证,方可享受路费补
助,前往其他地点的交通费用不能视为路费补助的凭证。如探望方前往申请人工作所在地探望,仍可凭申请探望方所在地往返交通凭证享受路费补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一次路费补助。
探亲假可代替病事假,代替病事假休假后,按分次休假处理,剩余休假时间按工作日
享受。探亲假代替病事假使用时,必须按天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各城市连锁店系统的员工探亲假分次休假或代替病事假分次休假次数不超过5次,仍
可按日历天数享受休假天数,但超过五次的分次休假按工作日天数享受。
其他事项与年假休假规定相同
请假程序同年假规定
1.3.10 探亲假路费补助标准如下:
探亲假根据工作所在地至探望方所在地的路程按下列标准限额补助路费。表内为单程路途及补助标准,报销时按往返标准报销。
(以县为准)
报销标准(单程)
路程(公里)
按直快硬座标准
(元)
200以下
25
200-500
50
501-1000
100
1001-1500
150
1501-2000
200
2001-2500
250
2501-3000
300
3001-4000
400
4000以上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