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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保证对材料供应商的评价客观、公正,特制定此细则。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房地产开发所需由建材供应部采购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的供应商。
评价细则
质量体系
通过国家或国际有关质量机构认证(如ISO9000),或即便没有获得认证,但内部实行严格的全面质量管理,并在同行中获得一致认同的,产品质量获得省优、部优、国优的可定为质量体系完善。
内部管理混乱、产品质量无法保证、缺乏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者,属质量体系不完善。
生产、供货能力
生产能力稳定,产品的品种、规格、供货周期都能满足我司地产开发要求,定为满足要求。
生产能力不稳定,供货周期无法保证,品种、规格不齐全等,若有两项以上不合格定为不能满足要求,一项以下定为基本满足要求。
质量
该产品在全省、全国荣获优质荣誉称号,或在国际获奖或在同行业获奖者,且在实际使用中普通反映良好者,可定为好。
虽然未获优质荣誉,但产品经久耐用,性能稳定,规格整齐,色差小,用户反映良好,可定为一般。
规格混乱,色差大,包装粗糙,容易破损等应定为质量差。
价格
除独家生产的供应商之外,供应商的产品价格评价应选择三家同样产品,同一等级进行比较,如果高于市场信息价15%以上,属于偏高,若与信息价几乎相同(正负5%)属适中,若低于信息价15%以上属偏低。若属新产品又无市场信息价可供参考,则与同类产品或可替代产品进行比较,确定其价格高低。
不同等级质量的产品价格无可比性。
服务
能满足客户的一切合理要求,如售后服务能在24小时内到达并尽快完成,态度和蔼、热情,送货上门,供货及时,结算灵活等可定为好。
态度恶劣,供货不及时,售后服务不能保证,出现质量问题推卸责任等,可定为差。
运距
运输距离在100公里以内视为运距短,运输距离在100公里以上可视为运距长。
评价原则和方法除上述细则之外,按GFP6-3《材料供应商控制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