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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
第一条项目经理承担工程项目的普通规定
1、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接一个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或三个三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项目。
2、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接一个二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或二个三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项目。
3、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接一个三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项目。
第二条项目经理承接工程项目的奖励规定
1、获得临海市灵江杯优质工程或临海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项目经理,可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在临海市范围内增加承接一个不超过项目经理资质的工程项目。
2、我市建筑业企业或在我市行政范围内获得台州市括苍杯优质工程或台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项目经理,可自发文之日起两年内在临海市范围内增加承接一个不超过项目经理资质的工程项目。
3、我市建筑业企业或在我市行政范围内获得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或浙江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项目经理,可自发文之日起三年内在临海市范围内增加承接一个不超过项目经理资质的工程项目。
4、我市建筑业企业或在我市行政范围内获得国家鲁班奖优质工程或全国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项目经理,可自发文之日起四年内在临海市范围内增加承接一个不超过项目经理资质的工程项目。
5、以上奖励按最高奖项计算,不得累加。
6、我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获得省级优秀项目经理、临海市十大项目经理称号的可自发文之日起两年内在临海市范围内增加承接一个不超过项目经理资质的工程项目。
7、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外地获得地市级和省级优质工程或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项目经理,在我市承接工程项目可按以上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条项目经理承接工程项目实行工作手册登记制度和网络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承接工程业务后,招标项目由招标站在工作手册上登记;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由交易中心在工作手册上登记。
2、项目经理在参加工程项目招标报名时,必须提供工作手册以便核查。
3、工作手册中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销的工程项目仍视为未竣工。
4、外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承接工程业务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递交其项目经理证书。
第四条项目经理的更换
招标工程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完成施工合同审查备案之日起),至办理建筑安全验收竣工备案表之日止,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项目经理确因健康原因不能担任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应出具市(地)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项目经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答复。同意更换的项目经理自更换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2、工程因故停止建设,企业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经理调离或更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予办理调离或更换。被调离或更换的项目经理可以承担其他新的工程施工任务。
3、项目经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或吊销资格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应予更换。
4、经核准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第二章项目部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派驻该项目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相关证书。
相关证书分别指技术负责人为职称证书,施工员为施工员证,质量员为质量员证,安全员为安全员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
第六条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办理建筑安全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七条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一类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二类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三类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第八条项目部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最低配置标准
1、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m2及以下,其他工程项目总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下的,需配置一名施工员、一名质量员、一名安全员。
2、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至50000 m2(含)的,其他工程项目总造价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需配置一名施工员、一名质量员、两名安全员。
3、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50000 m2以上,其他工程项目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需配置一名施工员、一名质量员、三名安全员。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下,其他工程项目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其项目管理人员可按以下规定兼任。
1、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本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施工员;
2、项目施工员可以兼任本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质量员;
3、项目质量员可兼任本工程安全员。
第十条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予以确定后,至办理建筑安全验收竣工备案表之日止,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更换,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按项目经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2个二等及以下项目中任职,也可同时在3个建筑面积少于1000m2或造价少于100万元的小型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二条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我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3个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三条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岗位最低配置标准
1、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下,其他工程项目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需配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一名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