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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钻宇实业集团公司饮食卫生安全管理规定(doc 10).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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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钻宇发[2006] 41号

长庆钻宇实业集团公司《饮食卫生安全管理规定》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
为了加强各单位自办食堂的饮食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现将《钻宇集团公司饮食卫生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长庆钻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六年五月十日

饮食卫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管理,防止员工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结合钻宇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饮食卫生的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管的原则。钻宇集团公司实施监管,所属公司全面管理,主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自办食堂是指由各公司同意开办,对内向员工提供饮食的食品加工点。各单位自办食堂由所属公司按照本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批,上报钻宇集团公司HSE管理部备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钻宇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 饮食卫生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钻宇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饮食卫生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
2、建立健全钻宇集团公司饮食卫生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饮食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3、对所属公司开办食堂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所属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对开办食堂的基础设施、设备与环境卫生等进行配置和完善,取得相应人员与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开办食堂进行审批,并上报钻宇集团公司备案;
3、定期对自办食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食堂的安全管理职责:
1、对炊管人员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
2、建立卫生岗位责任制和严格的卫生检查制度。

第三章 自办食堂的许可条件
第八条凡开设员工食堂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卫生部门办理的《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从业人员必须掌握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2、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每半年的健康检查,并取得当地卫生防疫站办理的《健康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2、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泄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储存
第十一条食堂物资的采购应执行定点采购制度。粮、油、副食品等主要食品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卫生许可证、供货商名称和产地;其他食品或原料应有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各项化验指标均应合格)、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害物质或者有害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标签规不定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三条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在食品贮存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十四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十五条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四章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