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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北京公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公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它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股东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开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均于当年7月15日前和次年元月15日前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全体股东,说明原因并在公司内部发布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会提议召开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拥有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董事会召集人,并可书面委托本企业债权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总经理列席股东会。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某些特殊议题,经股东会决议,可以要求如召集人提供相应的资料或者证据。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委托书并交由董事会存档备查;其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五)委托书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六)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交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地点)。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股东会的投票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两种方式,由董事会主持人临时决定;投票(表决)结果由董事会负责存档。
第三章股东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股东会的提案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议事内容,提案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未列入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会议通知发出后,不得再提出通知中未明确的新提案,否则大会应延期举行。
股东会提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二)提请大会表决的单项提案事由、分析、结果和提请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内容。
第四章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从简节约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额外的经济利益。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场。
股东会或临时大会召开时,董事长应向股东会宣布到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数。
在年度定期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半年或年度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书面报告。
在年度定期会议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半年或年度监督专项报告,其主要内容: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它重大事件。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股东的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有权要求报告人解释清楚。对有争议又无法表决通过的议题,由主持人在征得与会股东意见后暂缓表决,提请下次临时会议审议。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股东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列入股东会审议的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应当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纪录。
第五章股东会记录
股东会记录由董事会负责,并有会议专用纸记载,记载的内容包括: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姓名、列席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的议程;
(五)各发言人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作为公司档案由保密室保存。股东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章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会报告,必要时,可向董事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章附则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权属股东会,解释权属董事会。 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其规则内容与法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本规则未涉及的事项按《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则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一式十二份,董事、监事、法人股东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