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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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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7/7(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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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部各单位的财务行为及相互间财务关系,维护国家及公司的利益,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通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阳光)本部、全资子公司及各控股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

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资产所属关系,依照本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服从中国阳光的管理、监督、检查,定期报送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

中国阳光本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各企业财务工作的总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负总责。

财务总监是中国阳光财务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协助总裁领导开展公司的财务工作,具体有以下工作职责: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参与研究、审批企业有关财务经济事项,会签企业上报、下发有关财会、经济管理等方面文件。

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财务经理由中国阳光直接委派。(具体管理办法另见《财务经理委派暂行办法》)
财务部门是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全面履行企业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具体组织编制企业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并负责具体落实、执行和调控工作。

负责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和资金筹措,保障企业各项资金安全及良性循环。

负责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对全部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的核算、分析与考核,组织实施企业内部分配,编报企业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计算缴纳各种税金和应交款项。

中国阳光资金财务部除负责本部日常工作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报表的编制及汇总工作;
负责对参股企业的财务审核工作;
负责本部及全资子公司资金的统一调配工作;
负责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财务网络化工作;
负责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以及派出财务人员的管理工作。

参与企业发展和机构设立(撤并)研究,参与企业重要经营(投资)活动可行性分析、决策及实施,参与经济合同研究与洽谈,参与审查、实施企业经营计划、参与制定其他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各企业的一切财务收支,各项经济活动及各项资产均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范畴,接受企业财务监督和国家财政、税务、审计监督。

财务核算与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的财务管理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实行总经理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按产权关系和经营协作关系,分为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本部是公司的投资中心、决策中心和调控中心;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但财务与中国阳光财务挂钩。除特殊安排外,中国阳光和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各自负责对外办理所有税费的计征、清缴工作。对外财务报表由中国阳光资金财务部负责合并。

中国阳光资金财务部对所属子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指导。内容为:
核实本单位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并核实其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核实各项实物财产是否帐实相符,有无呆滞、残损、变质的库存商品;
检查全部的债权、债务(含内部往来款项),重点检查逾期未收款及呆死帐,规范其财务帐目;
检查财务收支帐目,特别是费用开支帐;
检查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及使用情况;
检查和分析本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改进。

每个月份终了后,所属子公司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阳光资金财务部报送会计报表,并按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报送决算报表。对上报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等应附简明扼要的说明。

三、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条公司预算审批最高权力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资金财务部为预算编制的具体工作部门。

第十条每年第三季度,公司资金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及公司总裁的要求,负责组织讨论和下达下年预算工作指导方针和主要预算目标(包括经营方针、重点投资、成本和费用控制目标及主要措施、资金管理目标);每年十月底前所属子公司将下年度预算上报资金财务部,资金财务部根据各预算单位预算进行汇总和编制综合预算,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对所属单位上报的预算和综合预算进行评审,并对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公司领导。

四、资金计划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十一条中国阳光本部、全资子公司及各控股公司的资本,应按照投资主体划分界定为:机构验证,健全实收资本入帐的各项程序,确保资本金的安全。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任意抽走。

第十二条 中国阳光资金财务部负责公司整体资金的筹措和调配管理。公司财务部在资金调配过程中有权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中国阳光本部、全资子公司及各控股公司所有资金的管理权在各企业财务部门。除财务部门外,其它部门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搞帐外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搞资金“体外循环”,不得私存、私转企业经营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企业财务部门开设银行帐户须经财务主管领导和法人代表审批。企业所开各类银行帐户,每年必须如实报中国阳光资金财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为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资金实行内部调剂。按有偿使用原则计算利息成本。

第十四条所属子公司所需的大额资金,中国阳光资金财务部提供融资或担保服务,所发生的利息及有关费用全部由用款单位承担。全资子公司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报中国阳光审批。

第十五条对于本部及所属各单位所需资金的管理,各部门对经营业务所需资金,应按年、按季、按月编制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中国阳光资金财务部,以便筹措资金。

第十六条关于对外采购,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应从严掌握,原则上不预付货款。特殊情况经总裁或总监批准可预付部分货款。

第十七条支付采购货款时,业务部门必须提供采购合同、国家认定的正式发票,否则财务不予付款。

第十八条正常业务性资金的支付应有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并根据各级限额规定,经过应有审批手续。非正常经营性资金的支出,则必须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总裁批准。

五、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工具及其他经营管理办公用具,列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同时具备上述两条的列为低值易耗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