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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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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4(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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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条 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 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 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 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二)对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和日常管理;
(三)根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增信类产品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四)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
(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六)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七)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运作方式。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主要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1.申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引导基金与支持对象的资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3.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4.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创业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于在合肥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其中,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0%;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
5.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